ICS 11.220
CCS B 41
2201
长 春 市 地 方 标 准
DB2201/T 37—2023
鹿疫病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llection, preserv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f deer
epidemic samples
2023 - 04 - 27发布 2023 - 05 - 01实施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201/T 37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农业科学院、 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长春市颂祥牧业科技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来明、崔鹤馨、李铁军、王海峰、徐海录、李海博、 宋军、李鸿昌、张晓彤、
徐雪飞、王祺伟、赵禹博、郭辉、 祝春玲、田贺实、张鸿、田桂华、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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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疫病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鹿疫病样品的采集、保存与运输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鹿疫病样品的采集、保存与运输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635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NY/T 541 —2016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561 —2015 动物炭疽诊断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 和 NY/T 5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质器官 parenchymal organ
没有特定的空腔和内部空间,有着实质性的内部结构的器官,包括肺脏、肾脏、肝脏、脾脏等。
4 采集
4.1 基本要求
4.1.1 急性死亡的鹿只,应先按 NY/T 561 —2015 中 6.1.2 的规定进行检查,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采
样。
4.1.2 鹿活体采样时应采用药物麻醉后进行,鹿死亡后可直接采样。
4.1.3 采样对象的排序应从小月龄到大月龄;采样部位的排序应从胸腔到腹腔,从实质器官到腔肠器
官。
4.1.4 有临床症状的鹿,应在病初的发热期或症状典型时采样;无临床症状的带毒(菌)鹿,一般在
进入隔离场后 7 d 采集;病死鹿只的采样,夏天不应超过 6 h,冬天不应超过 24 h。
4.1.5 抗体检测应提取免疫之后 21 d 的血清。活体样品采集应提取其口鼻分泌物、血液、生殖道分泌
物、乳汁等;死亡鹿只应进行剖检,选择性采集组织、脏器。
4.1.6 样品采集的数量应满足检测的需求,留出备用。
4.1.7 采样过程应注意无菌操作,一套器械与容器只能采集一种病料。
4.1.8 采样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做好鹿及其病料组织和环境消毒的
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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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 采样前准备
应符合 NY/T 541 —2016 第 5 章中的规定。
4.3 采样
4.3.1 血样
4.3.1.1 患病鹿只颈静脉采血,病死鹿只颈动脉采血。
4.3.1.2 每份全血和血浆量为 3 mL~5 mL,每份血清量不少于 1 mL。
4.3.1.3 全血、血清和血浆样品的处理应符合 NY/T 541 —2016 中 6.1.3 中的规定 。
4.3.2 眼部组织和分泌物
用拭子轻轻擦拭眼结膜表面或眼部分泌物后,放在灭菌的 30% 甘油盐水缓冲保存液中。
4.3.3 鼻粘膜及分泌物
应用灭菌棉签,插入鹿鼻腔 2 cm~3 cm,轻轻擦拭并缓慢转动 2 圈~3 圈,沾取鼻腔分泌物,立即
将拭子置入 PBS 缓冲液中。一般每只拭子保存量不少于 2 mL。
4.3.4 乳汁
取乳者的手消毒后, 用消毒药水清洗母鹿乳房, 并把乳房附近的毛刷湿, 弃去最初所挤的 3 股~ 4 股
乳汁后,再采集 5 mL 左右乳汁于灭菌试管中。进行血清学检验的乳汁不应冻结、加热或强烈震动。
4.3.5 尿液
将塑料袋固定在母鹿外阴部或公鹿的阴茎下接取尿液,宜采取晨尿。
4.3.6 生殖道分泌物
用灭菌的棉拭子深入阴道内,采集宫颈或阴道分泌物。
4.3.7 精液
采用电刺激法采集。
4.3.8 粪便
采集量少时,将灭菌的棉拭子插入肛门,轻轻擦拭并缓慢转动 2 圈~3 圈,沾取粪便后放入 pH 7.2
的含取双抗的 0.01 mol/L PBS 缓冲液中, 一般每只拭子保存量不少于 2 mL。采集量多时,应将鹿肛门
周围消毒后,将戴上无菌手套的手伸入直肠内采集,后装入灭菌容器内。
4.3.9 皮肤组织和水泡液样品
无菌采集病变皮肤的碎屑或水泡皮 ,置于 5 mL,30% 甘油磷酸盐缓冲液 中;用灭菌注射器吸取未
破裂水泡的水泡液,置于灭菌容器中。
4.3.10 实质器官
采取病变部连同部分正常组织,放在已消毒的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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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11 肠道组织和肠内容物样品
肠道选择病变最明显的部分, 将其中的内容物弃去, 用灭菌生理盐水轻轻冲洗, 无菌截取肠道组织,
置于灭菌容器。 烧烙肠壁表面, 用吸管扎穿肠壁, 从肠腔内吸取内容物, 将肠内容物放入盛有灭菌的 30%
甘油盐水缓冲保存液中。
4.3.12 液体病料
胃液用多孔的胃管抽取。将胃管送入胃内,其外露端接在吸引器的负压瓶上,加负压后,胃液即可
自动流出;胆汁、 关节液、 胸水、腹水、脓液 等样品, 采用烧烙法消毒采样部位,用灭菌吸管、毛细吸
管经烧烙部位插入,吸取内部液体注入灭菌试管,塞好棉塞。
4.3.13 胎儿
用塑料薄膜、油布或数层 不透水的油纸包紧,装入木箱内, 24 h 内送往实验室,无法送达时冷冻保
存。
4.4 采样后处理
4.4.1 标记
4.4.1.1 样品主包装上应标注编号,样品的二级包装上应注明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日期、采样地点
等信息。
4.4.1.2 样品编号应为连续的唯一性编号,宜按照附 录 A 给出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4.4.1.3 样品标记应字迹清晰,不易擦拭和污损。
4.4.2 记录
采样时应填写记录,具体 见附录 B。
5 保存
5.1 采集的样品 在无法于 12 h 内送检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检验要求,将样品按所需温度分类保存
于冰箱、冰柜中。
5.2 血清应放于 -20 ℃ 冻存,全血应放于 4 ℃ 冰箱中保存。
5.3 供细菌检验的样品应于 4 ℃ 保存,或用灭菌后浓度为 30%~50% 的甘油生理盐水 4 ℃ 保存。
5.4 供病毒检验的样品应在 0 ℃ 以下低温保存,也可用灭菌后浓度为 30%~50% 的甘油生理盐水 0 ℃
以下低温保存。长时间 -20 ℃冻存不利于病毒分离。
[来源:NY/T 541 —2016,7.1]
6 运输
6.1 应以最快最直接的途径将所采集的样品送往实验室。
6.2 对于可在采集后 24 h 内送达实验室的样品,可放在 4 ℃ 左右的容器中冷藏运输;对于不能在 24 h
内送达实验室但不影响检验结果的样品,应以冷冻状态运送。
6.3 运输过程中避免样品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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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4 制成的涂片、触片、玻片上应注名编号。玻片应放入专门的病理切片盒中,在保证不被压碎的条
件下运送。
6.5 所有运输包装均应贴上详细标签,并做好记录。
6.6 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的规定执行。
[来源: NY/T 541 —2016,第 9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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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录 A
(资料性)
鹿疫病样品编号规则
A.1 样品编号规则
鹿疫病样品编号 规则见表 A.1。
表A.1鹿疫病样品编号规则
编号项 规则
鹿 用汉语拼音首个大写字母“ L”代表。
样品种类 用汉语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表示,如“ M”代表棉拭子、 “ LB”代表淋巴、 “ N”代表尿液、 “ J”代表
精液, “F”代表粪便。如果为血清,可不做标注,直接标注采样月份。
采样月份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01”代表1月份、 “02”代表2月份….”12”代表12月份。
样品顺序号 应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如 10 份样品,则这 10 份样品的顺序号为“ 001~010” ,顺序号从 001 开始标
注,每到新月份时,自动归零,重新从 001 开始标注。
A.2 示例
示例1:LM01001 ,“L”代表鹿,“ M”代表棉拭子 ,“01”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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