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7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
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28日滨州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
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
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
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
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
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
行业发展建设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综合建设和
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智能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
三方评估制度,支持、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
2服务人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
务标准、费用测算以及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评估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 司法
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乡水务、 应急
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
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
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
和谐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行业协会。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
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业主大会职责。
住宅小区内业主人数较 多的,可以 幢、单元为单位成
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 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
主小组可以推 荐业主代表,主持 讨论本小组范 围内共用部
3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护、 更新、改造等事项 ;可以由小
组全体业主 书面授权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 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社区居民委
员会的人员 担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 时将下列
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
(一)业主 名册;
(二)物业服务区域 证明;
(三) 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 竣工总平面图;
(五)交 付使用共用设 施设备的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 房配置资料;
(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八)其他有关的 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
容;
(二) 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
会工作规则 ;
(三)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4上的投票权数;
(四) 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条 件、名单和
选举办法;
(五) 征集吸纳业主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 题和决定
草案的意见;
(六) 列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施设备相关清
单;
(七) 起草物业服务合同 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 、
服务等 级、服务费用等 ;
(八)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 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
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前款规定的内 容,并
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 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五日前,业主
委员会应当 就会议内 容向全体业主公 告征集意见,并将会
议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
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
当派员参加,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业主委员会 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 申请,由街道
5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 采用集体讨论、书面、
电子信息技术等形式征求意见,并留存相关原 始资料。
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 材料应当书面印发与
会业主,安 排专人完整记录业主 讨论情况,并由业主签字
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 材料送交每
一位业主,业主应当 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采 用电子信息技
术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 材料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发 送
证明应当妥善保存;无法送达的,应当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业主
委员会 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 授权开展活动,接 受全
体业主的监督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
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 履职情况;
(二) 执行业主大会的 决议、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
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与解聘的物业服
务人进行交接 ;
(三) 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 决定的事项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 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 违
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报告;
(五)及 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 见和建议,督
促业主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
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监督专项维修资 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
6金的补交、再次筹集,及时组织应急维修 ;
(七)制作和 保管会议 记录、共有部 分的档案、会计
凭证和账簿、财务 报表等有关 文件;
(八)定期 向业主通 报工作情况,公布业主共有部 分
经营与 收益、维修资 金使用、经费 开支等信息, 保障业主
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协调解 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 产生的纠纷;
(十) 配合、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 依法履行职责, 并
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一)业主大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人、社区居民委员
会建立物业纠纷协 商调解机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显著位置设置
公示栏、发布电子信息等方 式,向业主公 开业主委员会组
成、成员 分工及监督 联系方式,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下 列方式从本物
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中 产生候选人:
(一)社区 党组织推 荐;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 荐;
(三)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
鼓励引导业主中的中共 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网格员、楼(幢)长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及议事
7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 由主任或者执行成员负责 召集,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业主委员会成员 不得委托他人 出席
会议,作 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签字同意。业主
委员会可以 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 题告知社区居民委
员会, 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 情况派员
参加。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业
主大会 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 授权终止其资格:
(一)以 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 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 拒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
(三)业主委员会过 半数成员 或者百分之二十以 上业
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 格的;
(四) 违章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 侵
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五) 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 形成
的文件资料的;
(六) 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 文件资料,妨
碍业主委员会 换届交接工作的 ;
(七) 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印章的;
(八) 擅自将业主共有财 产出售、出租、出借,侵害
业主共有财 产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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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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