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
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
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
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
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
安全工作协调和实体化运行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
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
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构依法负责实施。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
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 3 —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
消防安全教育和 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 学校、有关职业 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
安全知识列入教育、教 学、培训的内容。司法行政、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
安全知识纳入 普法、任职 培训、就业教育、 科普等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应当 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 刊播消防安全公 益广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
技术创新,推进智慧消防建 设。鼓励、支持运用大 数据、物联
网、云计算、区 块链、人工 智能等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 科技成
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
业应当共 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 服务信息,依托消防
大数据应用 平台推行以远程监管、 移动监管、预 警防控为特征
的新型消防监管 模式,为火灾防 控、区域火灾 风险评估、火灾
扑救和应急救援提 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鼓励建立民 间消防基 金会,开展 褒扬、扶助、解
困、宣传等工作, 助力消防事业发展。— 4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 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有 功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 完善、落实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
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的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
(二)将消防工作 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制度, 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三)建立健全部门 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
(四)定 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 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 扑救火灾和
应急救援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
防安全日常 巡查、联防联治等工作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管
理机构、职责和专门人员,并对检查发 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 5 —的消防安全 隐患进行核查 处理;
(二)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
公约,以及开展 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三)协 助有关部门督促 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
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四)落实本 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工作, 履行消
防安全 属地监管职责,定 期组织应急 疏散演练,加强对住宅区、
老旧建筑、租赁房屋、小型场所、小型公众聚集场所、“三合
一”场所、公共 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
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以及 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
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 赋予的
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 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 设
主管部门、公安 派出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 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
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
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 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公约,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应急 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
村(居)民遵守,做好本 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6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 个人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 许可,
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二) 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
法和火灾事故调查 处理相关工作 ;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报本
级人民政府 备案;
(四)对 使用消防产 品实施监督 ;
(五)对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消防救援 队伍建设与
管理,组织 指导社会消防 力量建设,组织、 指导消防 演练;
(七) 指导和规范消防行业组织的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良性有序发展;
(八)开展消防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
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
(一) 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和抽
查工作 ;
(二)督促建 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 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
理,对建 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 品和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监督
管理;
(三)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 服务区域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7 —措施,定 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 排查,及时消 除
安全隐患;
(四) 指导、督促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做好 住宅小
区共用消防 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 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 使
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 设施进行维修、 更新、
改造,督促建 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
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火灾防范工作 ;
(五)督促建 设单位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按
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应用消防 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 测、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等消防安全防范 措施,按照有关规定 设置消
防车通道和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相应的 标识标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对 辖区内的 村(居)民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人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的 情况,以及 上级公安机关 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场 所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 除火灾隐患;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三)组织进行 初起火灾扑救,及时 疏散人员,协 助消防
救援机构保护火灾 现场和调查 处理火灾事故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职责分
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一)发展和 改革、财政、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水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 8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 站、市政消火 栓等公共消防
设施以及消防 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 设等工作 ;
(二)市政、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 设施
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 持消防供水、消防通 信、消
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 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消防产 品质量和消
防产品生产、 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 编制并实施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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