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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暂时 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有关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对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 暂时停止适用 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 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 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暂时停止适用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的 相关规定 附件 1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转让条例》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 售款监管协议 ;…… 第三十六条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 收。 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 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 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 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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