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22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重庆市 大足石刻保护 条例〉 的决定》 第
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 ,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 利用、 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 《世界遗产名录》 和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 宝顶山摩崖造像、 南山摩崖造像、 石
篆山摩崖造像、 石门山摩崖造像、 舒成岩摩崖造像、 妙高山摩崖造
像等,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 科学保护、 深化研
究、 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 经济社会发
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 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
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
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加强对大足石刻
保护工作的财政保障 。
大足石刻研究院 (大足石刻博物馆) 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
— 2 — 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 、
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
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
护社会基金、 提供志愿服务、 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
大足石刻的保护。
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 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 发展改 革、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 资源等有关部门 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
按照规定 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 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 相关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专项规划和区 域规划。
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制定大足石刻年 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 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
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
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 要求。
— 3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 要求划定并公 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标志、保护范围
和建设 控制地带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 标志
和界碑界桩。
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与保护 无关的建设工 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大足石刻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
的安全、 环境、 历史 风貌。 建筑物、 构筑物的 选址、布局、 规模、 高度、
体量、 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 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 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 即制
止,并及 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 报告。
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
规划、 危害文物安全、 破坏文物历史 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 构
筑物, 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 令相关单位和 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
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 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
责令相关单位和 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
— 4 — 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 采取有效措
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 要外
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 批准;
有关部门在 批准采伐前,应当 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 意见。
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
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 施,禁止使
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 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
等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 施大足石刻修 缮、抢险加
固、保护性设 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 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 程方
案,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的
单位实 施。
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 除尘、
龛檐维护、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 养维护。 实 施日常保 养维护工程,
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备案。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 测制度,
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 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 种因素
进行监 测,并建立监 测日志。发 现安全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
理机构应当 采取控制措施,并及 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
政部门 报告。
— 5 —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 测结果进行分 析,对保护 效
果进行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改进和完 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 防护和消
防管理制 度,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
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设 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 施或者文物保护设 施;
(二) 挖坡、挖沟、取石、取土;
(三) 从事经营性 畜禽养殖;
(四)在 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点 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 除本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的 禁
止性行为以 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刻划、 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 形式损坏文物;
(二)燃放烟花爆竹 ;
(三)在非指定地点 燃烧香蜡纸烛;
(四) 打井、修渠;
(五)在 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六)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香烛。
第三章 合理利用
— 6 — 第二十条 本市推动大足学研究和发展,提 升研究水平。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 艺术、科学、
社会、文化等 价值的研究和传 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 质
文化遗产的传承。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丰富石刻展 示手段,提高文物 藏
品展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同有关科研单位
和组织的 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 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
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 技术的研
究成果,以及 由其提供 资料制作的出 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
律法规规定的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 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 复、复制、拓印,
应当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 批准后,在大
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 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
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 证文物安全。制作 或者拍摄单位
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 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 签订文物
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拍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 不得举办大 型群众性活动。
— 7 —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 者应当制定活动方 案,落实安全工
作措施,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 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 型群众性活动,公安、 交通、旅游、宗教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采取安全保障、 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
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 旅游活动应当 符合大足石
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 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
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 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
方案。
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 讲解活动的 讲解员、 导 游、旅游
志愿者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 免费培训,为游客
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 涵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
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 网点统一规划, 使店
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 风貌相协调。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下,做到依法经营,文 明待客,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 ;因特殊
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 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 同意。
— 8 —
法律法规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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