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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9月21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九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 1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 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 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 报告和决定事项, 实行民 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 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单 月下旬召开。遇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 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 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 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 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 — 2 —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 论的主要事项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并将有关文本及资料发送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 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市)、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委员 、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 要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 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 一般应当邀请新闻 单位采访并报道 。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旁听人员对审 — 3 —议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 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 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 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 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分 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 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 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 当出席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因病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向常务委员会主任 书面请 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推进会议文 件资料电子化,运 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履职提供便 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4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 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 委员会会议作 说明。 第十七条 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四十 五日前, 其他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除外。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 说明。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 取关于议案的 说明。内 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 说明。 全体会议听 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 、联组会议 进行审 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 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 有关专 门委员会 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会 议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 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进行 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 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 果的 报告。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 — 5 —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 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任 免案。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 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撤职案。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 附有拟任 免、撤职人员的 基本情况和 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 到会回答询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 计划地安排听 取和审议市 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市人民检察院的 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 取下列报告 : (一)关 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关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 评估报 告; — 6 — (二)决算报告、审 计工作报告、审 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 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 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的报告 ; (四)市人民政府关 于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报告 ;  (五)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提出的 执法检查报告; (六)专门委员会关 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 团交付审 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 ; (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 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 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办理情 况的报告 ; (九)其他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 二十日 前,将报告送交 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征求 意见,对报告 修改后,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临 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 其负责人到 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 到会作报 — 7 —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 取报告后,可以由分 组会议、联组会议 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意见向全体会议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 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内,将整理 后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 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征求意见,并在四个月 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 进行满意度 测评。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 退回重新处理。 必要时,由常务 委员会组织 跟踪监督。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市 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应当 派有关负责人员 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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