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和服务,保护利用
城市历史文化,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 高质量发展,根据《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规划、 建设、 保护 、
利用、管理和服务。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范围,包括尚志
大街、尚志胡同、 防汛路、 通江街、 经纬街、 西十六道街等街路围合
的公共区域和防洪纪念塔广场。
第三条 步行街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 统筹规划、 社会参与、
保护为主、 合理利用的原则,建设繁荣之街、 诚信之街、 创意之街 、2文化之街,打造 文旅商融合发展的示范步行街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步行街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步行
街区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研究解决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
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区管理机构)负
责步行街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 商务、 城市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 市
场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 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环境、 财政、 交通
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步行街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做好步行
街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道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街区管理机
构履行市级、区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市人民政府、 道里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街区管理机构
履行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管理事项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商务、
城市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和改革、 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
环境等部门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明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空
间布局、 容量规模、 业态分布、 街区风貌、 保护要求、 市政公共基础3设施和其他相关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 是步行街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的依据。
第二章 文化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步行街区历史
文化研究, 挖掘街区文化 内涵,赓续城市文 脉,打造具 有鲜明
文化特色的百年老街城市 标识。
鼓励组织和 个人开展步行街区历史文化调 查,依法收集、整
理相关资 料,进行城市历史研究, 推动步行街区历史文化保护
和交流。
第九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步行街区建 筑文化资源,
采取设立街区历史 博物馆、建设体 现街区历史文化的风貌展示区 、
复原具有历史代表 性的景观点等方式,营造富有历史感的文化
体验场景。
鼓励、引导组织和 个人开发体现步行街区文化的 特色业态,
推进街区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
第十条 街区管理机构 应当利用文化主题广场、 音乐厅、音乐
阳台等场地,组织 举办特色音乐品牌文化活动,展现音乐之城
的文化魅力。4第十一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发 挥步行街区 餐饮文化资源 优
势,依托餐饮特色文化活动,打造 餐饮文化体 验街区。
街区管理机构 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步行街区 老
字号经营者给予支持,鼓励老字号经营者开展文化展示和体 验
活动。
第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加强对步行街区 内不可
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的保护,保持建 筑历史文化风貌,促进 活化
利用,实现历史文化和 现代生活的有机融合。
道里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
城市更新需要,稳妥实施街区 升级改造,对具 有历史文化 价值
的建筑、院落进行维护和修缮。涉及文物的,依据文物保护有关
法律、法规 执行。
鼓励组织和 个人依法参与步行街区历史资源 挖掘和建筑活
化利用。
道里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 更新工作,进行
街区公共基础设施的配 套建设。
第十三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 有关部门应
当对步行街区 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进行数字化采集和建档,
建立保护信 息平台,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管理、保护、展示信 息化,
讲好城市建 筑历史。5鼓励组织和 个人利用 虚拟现实技术等科技形式,建立展示
步行街区历史发展的体 验场景,提供街区建 筑风貌、民 俗文化、
发展历史等的 沉浸式体验。
第三章 经济促进与发展
第十四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步行街区资源 优势,
推进街区历史文化、旅游、商业融合发展。
鼓励步行街区经 营者创新开发具有城市文化 特色的新业态,
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 特色市集、展览展示等 活动,开发
文化体 验场景、旅游 精品线路,加强与 周边文化场所、旅游资源
的融合 互动,打造 “食住行游 购娱”一体化旅游 休闲街区。
第十五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结
合辅街实际情况,加强 辅街与主街 在空间布局 上的有机联动和
业态配 置上的资源统筹, 形成辅街特色商业业态,促进步行街
区整体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按照
提升传统业态、布局 新兴业态、发展 壮大本地特色名优品牌和老
字号品牌、推动民宿品牌化发展的原则,编制步行街区业态 指导
目录和负面清单,报道里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对不符合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业态 指导目录的经营项目,6街区管理机构应当 引导其进行调整 ;对具有传统文化 特色的经
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步行街区商会、行业协会 ,
鼓励街区经 营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提升业态品质,营造良性
竞争、共同发展的商业 氛围。
第十八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步行街区诚信文化建设,
建立多元参与信用 评价的诚信机制, 激励守信经营,打造诚信
示范街区。
步行街区经 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 营,客观真实地提供商品、
服务信 息,不作虚假宣传、虚假促销。
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依规对经 营者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步行街区商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自律
规范等,加强街区经 营者自律管理, 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维护
各方合法权 益。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步行街区 商会、行业协会 的指导、服务
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 街区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的 智慧街区建
设,利用大 数据、人工 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慧停车等7管理服务工作。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步行街区信 息服务平台,为游 客提
供街区旅游 线路、 交通、 气象、购物、 住宿、餐饮、客流量预警等必
要的信 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区的建 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牌
匾标识等应当与街区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鼓励步行街区经 营者设置体现经营特色、具有艺术性和创意
性的个性化户外广告、牌匾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街区管理机构 及有关部门应当 综合考虑步行
街区空间、 客流、交通等 因素,根据街区发展规划合理设 置停车
场、停车泊位、休闲座椅、行李寄存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街区 夜间文化、 旅游、 商
业活动需要,组织 完善夜间指引标识、夜游景观灯光亮化等配 套
设施, 并对景观灯光亮化设施的 开启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 涉及步行街区的下 列事项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 及时告知街区管理机构, 由街
区管理机构协 助日常管理 :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施工 ;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 砍伐树木;
(四)应当 告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事项。8街区管理机构发 现市政基础设施 损坏时,应当 及时通知管
护单位修复。管护 单位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街区
管理机构应当 告知其主管 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 限制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
行的路 段,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外,其
他车辆禁止进入;确需进入的环 卫等作业 车辆、拉运货物车辆,
应当服 从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 指定时间和路 线行驶,在
指定位置停放。
步行街区交通管制 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
街区规划制定和调整, 并设立交通 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
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在步行街区 周边划
定出租汽车专用停靠区域, 并设置明显标志。出租汽车行至步行
街区周边,应当 在指定停靠区域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车候
客。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 动机
制,根据步行街区商服 单位营业时间以 及客流特点,动态调整
公交线路营运时间。
第二十七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步行街区文明行为规范
宣传,引导步行街区经 营者诚信、文明经 营,倡导游客安全、文
明、绿色旅游。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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