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22年10月21日潮州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
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提高
— 1 —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
范、促进、保障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公序良俗,体
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
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
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
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
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
— 2 —安、民政、城管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行政
区域内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
民公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 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
挥各自职 能作用,组织 开展具有 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 美德、个
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自 觉遵守潮州市民文明公约, 抵
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 者、社会公 众人物以及交
通、旅游、 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 在践
行文明行为 中发挥表率作用。
— 3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十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 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 在公共场所 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 礼;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遵守公共场所设 置的文明引
导标识;
(三) 爱护公共设施, 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
式使用公共设施 ;
(四) 在公共场所 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 电子
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宣传等活
动,应合理 选择场地、时间,遵守 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
(五)参加展 览会、博览会、图书馆阅览等公众活动和
文艺观演、体育观 赛等,应当遵守活动现场 秩序,服从文明引
导;成年人应当教育、引导 随行未成年人遵 循文明礼仪;
(六) 遇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 挥,配合应急处理,
不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维护公共场所 干净、整洁;
— 4 —(二) 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和排污;
(三)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 内吸
烟;
(四) 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呼吸道传
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 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和其他废弃物;
(六) 不在禁止露天焚烧 的区域 焚烧秸杆、落叶、杂草
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 不在城市建 成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交通护栏、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上 晾晒衣
物;
(九)临街商铺坐店经营,保持门 前市容和环境卫生 整
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 备和绿地整洁;
(十) 不占用公共 空间、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贴乱
挂;
(十一) 摊档不得违规排放废气、污水,污染路面;
(十二) 洗车场所不占用步行道, 不违规排放污水,妨
碍通行;
(十三)农 贸市场要及 时进行清扫保洁,避免出现积
水、异味、暴露性垃圾;
(十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 5 —第十二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 秩序、文明 出行方面,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交通 信号灯、交通 标志、交通 标线和交通 警
察的指挥通行;
(二) 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 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
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 让行有关规定 ;
(三) 驾驶机动车按规定 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
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 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应当主动 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占 用
应急车道;
(五) 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
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 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 使用安全 带,驾驶、乘
坐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按规定 佩戴安全头盔;
(七) 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不得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
碍物的方式占用停车位、盲道、消防车通道等, 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 ;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 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
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非执行紧急
— 6 —任务时,不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有序 候车,主动为 老、弱、
病、孕、幼、残等需要 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安全驾驶;
(十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更车道,不疲劳驾驶,不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十二)共 享出行工具运 营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
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十三)行人 不得在人行横道、过街设施 坐卧、停留或
者嬉闹,不得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不得在机动车道兜
售、发放物品;
(十四)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 方面,自觉遵守下
列规定 :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 配合
社区工作 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
(二)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 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 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遵守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 电动车停
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 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 电
梯间、楼梯间、安全 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自行 车、电动
— 7 —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六)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应当自 觉遵守作业、作 息时
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
(七) 爱护社区公共 绿地和设施, 不占用公共 绿地,不
损坏公共设施 ;
(八)文明 开展民俗活动 ;
(九)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文明旅游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 族习俗、宗教信仰和
礼仪禁忌,赴境外旅游的 还应当遵守旅游目的 地国家和 地区的
法律和文明规范 ;
(二) 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 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 护
生态环境 ;
(三) 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 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
名胜等文化旅游 资源,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
攀爬、损坏文物,不违反规定拍照、录 像;
(四)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 医疗机构有关 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听
从工作人员指引, 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 诊疗场所的 整洁和
安静;
— 8 —
法律法规 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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