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2022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
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
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辖区内开展公共服务、 公共管理、 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
合管理、 统筹协调、 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
见和要求。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依
法行政、 优质服务、 公开便民、 精细管理、 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
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 法治化、 智能化 、
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 重点工
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
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向基层放权赋能,
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
范群众诉求表达、 利益协调、 权益保障通道,努力建设人人有责 、
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
主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 文化教育、 科学普及、 体育
事业、 住房保障、 社会救助、 养老助残、 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民族宗教、 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负责辖区公共管理,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 人口管理 、
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上级职能部门
派驻机构进行指 挥调度和考核监督;
(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
管理、 防汛抗旱、森林消防、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 反映社 情民意,
预防、排查、 化解 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相关工作, 维护社会和 谐
稳定;
(四) 组织动员辖区居民、 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
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 资源,推动 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 功能,指导、 支持和 帮助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支 持和促进居民依法 自治,负责辖区内 物业管理 活
动的组织、指导和 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 做好国防教育、 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派出 它的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职
责。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向社会公 布街道办
事处职责职权 清单,街道办事处 可以结合辖区实际 细化清单中
的工作事项。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
未经党委和政府部 署,有关职能部门不 得将清单以外的工
作事项 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精简、 效能、 便民原则,根据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 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内部工作机制, 明确议事、
决策、 执行等工作 程序,建立健全 岗位职责、 业务 培训和考核奖
惩等工作制 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 其派出(驻)机构、 企事业
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 问题和重要
工作事项。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向社会公 布基本
公共服务规 划、 服务 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
务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整合服务 资源,设立综合性便民
服务机构, 发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 南,集中办理 面向辖区居
民和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推 广在线服务,优化办理 流程,提
升服务质 量和效能。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 、市有关就业 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以就业 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 需求,
组织落实有关保障政策, 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人
民团体等做好低收入家庭和困境儿童、 老年人、 残 疾人等特殊困
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学前教育、 基 础教育公共
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网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 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履行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能,建立 完善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拓
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 活动。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积
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 宣传,为辖区居民和 单位共享公共法律服
务营造环境。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居民 需求,协助有关部
门或者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 组织建设惠民商铺、 家政服务、 社会
志愿服务等设施、 网点和平 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活动。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培育生活服务类、 公益 慈善类、 文
体活动类等社区社会 组织。
鼓励社区社会 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加强与居民 互动,培育社区文化, 促进社区和 谐。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鼓励、支持居民和辖区 单位开
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志愿服务组织
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构建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
完善辖区优化 营商环境的配套服务措施, 针对市场主体需求,
提供精准优质服务。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推进城
市管理精细化、 标准化、规范化 建设,提升公共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 并实施辖区综合 整治方案,加强对市
容秩序、环境卫生、 市政设施、 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等的日常 巡查,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 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有关部门在辖区开展社会
治安、 市 场监管、 卫生健康、 安全生 产、 市政建设、 市 容环境、园林
绿化、 生 态环境、 公共 交通、 人民 防空、 文化市 场、森林防火、抢险
救灾、耕地保护、物业、 水务、 燃气、 供热、 应急、 消防等服务管理
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 网格化管理,合理 划分基
本网格单元,整合辖区 网格资源,健全 完善辖区网格化指挥管理机制,加强 网格长队伍建设,及 时掌握辖区网格内日常性服
务管理的基 础数据信息,提升 网格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 “三长”联动机制,
在网格内配备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推动落实 “三长”收集
民情信息、宣传政策法规、 调解 邻里纠纷、 开展便民服务、 实施有
效监督等职责,建立 完善定期协商、信息反馈、挂牌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管理本级 突发公共事 件
应急预案,提高 突发公共事 件处置保障能力, 经常性地组织排
查本辖区 危险源、风险隐患,落实 监测预警、应急 演练、防控处
置责任,加强应急 物资储备,做好突发公共事 件的应对。
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国家、 省、 市的有关规定,及 时、客观、
真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并根据事 态发展及时续报,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 做好应急准 备
工作,强化应急 状态下对街道办事处人、 财、物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防控体
系,落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网格长、基层医务工作 者、人民
警察、志愿者等社区 防控任务, 完善与属地单位定期沟通会商制
度,确保街道、部门、 单位、个人等各方责任落 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典型选树培育力度,总结推 广社区工作 者、 下沉干部、网格长、楼栋长、单元
长、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先进典型和基层 防范化解公共安全 风险
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整体提升基层治理
创新能力水平。 加大 正面宣传力度,利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等媒体进行 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 心、 支持、 参与基层治理的
氛围。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集
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 劝阻和制
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 时查处;属于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并提出查处建
议。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行政执法、服务
资源力量向街道 延伸下沉。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派驻体制的,派驻机构
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 挥调度和考核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在履行 城市管理有关职责 时,应当
充分吸纳辖区居民、 企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理意见, 注
重保护生态环境、文化 遗产和地方特色景观。
第五章 社会治理
法律法规 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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