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31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
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
理、排放等管理活动。
— 1 —本条例所称的零散工业废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
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
超出本条例适用范围需要转移处理的其他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
排放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零散工
业废水污染环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
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
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
业废水处理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将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法信
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
检举。
— 2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活动。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 增强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 大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加强对零散工业废水违法行为的 舆
论监督。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九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做好以 下管理工作 :
(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移的管理制 度;
(二)确定零散工业废水负责 岗位和负责工作人员;
(三)检 查设备运行 情况,及时排 查零散工业废水污染 风险;
(四)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 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 录生产性日用水
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 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 间等数据。
第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应当 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
应当便于转移运输,设施 底部和外围及四周应当做好防 渗漏措施;收集管道应当以明管的 形式与
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 直接连通。因客观空间条件限制,储存设施不 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或者
收集管道不 能以明管的 形式直接连通的除外。
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设施不 得存在滴、漏、渗、溢现象,不得与生活用水、 雨水
— 3 —或者其它液体的收集、储存设施相 连通。
第十一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通过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集中收集、储
存零散工业废水,并检 查和维护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保证设施 正常运行。不 得将危险
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 混合收集储存或者委 托给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 得将零散工业废水
用作生活用水或者 稀释后用作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 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 安装工业用水
水表、储存量 计量设备、 视频监控设备等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 控设备联网,并对相关设备进
行检查维护,保证其 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零散工业废水交 由具备处理能力的零散
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转移处理。
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与零散工业
废水处理单位自行 协商转移处理 费。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 签订的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 协议,应
当明确需转移处理的废水 种类、物质成分及浓度、频次、转移数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
按照协议约定转移交 付零散工业废水,并 现场核验废水转移量、 填写转移联单。
第十四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 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内预设 暗口或者安装旁通阀门;
(二)在地下铺埋偷排暗管或者铺设偷排暗渠;
(三)擅自更改、移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的位 置;
(四)将全部或者部 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 直接排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4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 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载明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内 容,明确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和转移要 求。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登记表中载明零散工业废水的转
移量和转移 去向。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做好以 下管理工作 :
(一)配备环境工程 专业或者相关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 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经 验的
技术人员;
(二)配备符合本条例要 求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 专用车辆;
(三)建立 完善的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制 度和业务管理 流程;
(四)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
第十七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管理 台账,如实在零散工
业废水管理系统记 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转移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运输量、处理量、
剩余储存量、 达标排放量以及 每日的水质检 测结果。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 核验每趟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运输 专用车辆的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 培训,及时更新落后或者老化的零散工
业废水处理设备, 提高零散工业废水处理技术水 平,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零散工业废水运输 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罐式车或者其他 达到密封性要求的货
车,车辆应当安装水量储存 计量设备,做好 安全警示性标识。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检 查维护运输专用车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预防出 现滴、
— 5 —漏、渗、溢等情况。
第二十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 签订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
协议时,应当检 测零散工业废水是 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 求。接收零散工业废水时,
可以检测零散工业废水是 否符合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 求;检测不符合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
位有权拒绝接收。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 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 求应当符合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检 测或者转移废水时,发 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报告:
(一)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在 滴、漏、渗、溢现象的;
(二)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进行 混合收集、储存的;
(三)将危险废物加 注零散工业废水或者 清水后当作废水进行委 托转移的;
(四)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排污许可登记表载明零散工业废
水的转移量和转移 去向的;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对环境有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 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 托,将危险废
物与零散工业废水 混合转移处理;不 得在转移运输 途中倾倒或者喷洒零散工业废水。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 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转移零散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在零散工业废水处 置设施内安装零散工业废水
处理量计量设备,在零散工业废水处理 达标排放口安装排放水量 计量设备、水质 测量设备和 视频
监控设备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 控设备联网。
— 6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定 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 查维护,保证设施 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
污染物不 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 现零散工业
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或者不依法 查处,或者有其他 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 如实在零散工
业废水管理系统记 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 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
转移时间等数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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