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6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
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 ,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
建引领、 政府监管、 业主自治、 多方参与、 协商共建、 科技支撑的
工作格局。
鼓励和支持在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中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
— 2 —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 县(市、 区)发展和改革、 公安、 规划和自然资源、 城市
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协调、 监
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
业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
职责,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四)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 情况;
(五)指导物业 承接查验,督促项目有序交接,监督物业
服务人规范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资 产;
(六)建立 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物
业管理重 点难点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 3 —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参与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将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纳入相
关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体系,建立物资和资 金保障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时,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响应等级组织落实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 措施,指导、
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居(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 有权就违反物业
管理规定的行为 向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 投诉举报
的内容及时调 查核实、 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 予以回复。
第九条 鼓励物业服务人 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
工智能等技术,建设物业服务 平台,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实 现
数据共享应用, 提升物业服务 水平。
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体业主组 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 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 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致同意,决定 不成立业主大
— 4 —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符合业主大会 成立条件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业主、 建设 单位、 物业服务人 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 申请。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组织、指导和协 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 单位、居( 村)民委员会、街道办
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等委 派的代表组 成。 筹备组人 数应当为
七人以 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业主推举 产生,业主代表 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 数的二分之
一。筹备组组 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 担任。
筹备组组 成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
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完成下列筹备
工作,并组织业主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的时 间、 地点、 内容和形
式;
(二) 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
(三) 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草案;
(四) 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 候补委员的 候选人条 件和选
— 5 — 举办法;
(五)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规定应当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 前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 告内容
有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 提出意见,筹
备组应当在收 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 否采纳并书面答
复。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
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及 候补委员。 业主委
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 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 候补委员的 候选人通过下列方
式产生:
(一)社区( 村)党组织推 荐;
(二)居( 村)民委员会推 荐;
(三)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 从前款规定方 式推荐的人选中 确定正
式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公职人员、
网格员、 楼栋长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 6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 候补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确定物业服务内 容和标准
(五)使用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专项维修资 金;
(六)筹 集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专项维修资 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
(八)改 变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 途;
(九)利用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 从事经营活动,管理、
使用经营收益;
(十) 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和收支 预算结算
报告;
(十一)改 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 分业主、 业主委
员会作 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 抵触的决定;
(十二)法律、 法规 或者管理规约 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 前款第
— 7 — (六)项 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 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同意。 决定 前款其他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
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召开,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 经百分之二十以 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 召
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
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立的 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十五日 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 知全体业
主,将会议议题及 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告,并同时 告知居( 村)民委员会,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 派代表列 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 可以请
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召集;逾
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召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 产生,履行业主大会
— 8 —
法律法规 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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