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
(2022年10月20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
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毕节市韭菜坪 景区的保护管理、
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节市韭菜坪 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规划
管理、保护利用、 区域协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景区, 包括阿西里西·韭菜坪景区(以下简
称大韭菜坪景区)、 贵州屋脊赫章韭菜坪风景名胜区(以
下简称小韭菜坪景区)。大韭菜坪景区范围根据《贵州赫
章阿西里西·韭菜坪景区旅游发展规划》划定。小韭菜坪景
区范围根据《贵州屋脊赫章韭菜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划定。
景区与自然保护地重合的区域,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
地相关规定。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
当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
利用和区域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
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应急管理、
交通、行政执法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
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六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赫章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景区 的旅
游运营管理工作。
赫章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民族宗教、生态环境、
水行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景区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景区的保护 、
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赫章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景区保护管理
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景区景观、资源、环
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劝阻破 坏景区景观、
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景区的规划 管理、保护利用、区域协作
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景区规划由赫章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
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 突出
景区资源的自然 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第十一条 景区规划 是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
活动的 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反。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 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 程序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二条 景区建设应当 符合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
要求, 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
避险等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在景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 文景观和野生动物、植被、
地貌、水体等原有风 貌。施工结 束后,应当 及时清理场地,
做好生态 修复。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景区规划,在 核心景区内建设 宾
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景区资源保护 无关
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 逐步迁
出。
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
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 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不得破坏
景观、 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建立健全景区大 数据旅游 信息平台,建设 智慧景区, 及时公布景观、景 物、
气候状况、游 客最大承载量、游客接待情况等 信息。
第十六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下列 安全防范工作:
(一)做好 标牌标识统一工作,设 置标志和路标、安
全警示、文明旅游等 标牌;
(二)根据景区游客容量,提前规划游 览路线,禁止
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 览
活动;
(三)制定并公 布景区安全管理制 度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四) 尚未开发的 溶洞、石芽等景区景 点,应当设 立
标志,未经批准, 禁止进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 立旅游应急救援机制,
对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 突发事件影响游客安全时,
应当按照具体应急 救援预案的要求 采取临时关闭景区、 疏
散游客等措施,保 障游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在景区内开展
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 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
应当按照安全、诚信、卫生、环保等要求, 在指定的地 点
和范围内合法经营, 依法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游客进入景区,应当将 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游
客自带垃圾离开景区。
第十九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并 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 特种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经常 性
日常保 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保 证安全运转。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景区内的水体、 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
以及民族建 筑等人文景观,应当 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因景区保护 致使权利人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
的,应当 依法给予相应 补偿。
第二十二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做好下列工作 :
(一)保护景区生态 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
(二)对民族特色建筑、动植物、石峰、石柱、石笋
等景区资源进行调查、 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
设置保护说明,落实保护措施 ;
(三) 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石漠化治理,整治滑坡山体;
(四) 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等设施的建设 及运行
维护;
(五) 其他与景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景区绿色发展,
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 、
涵养水源, 控制石漠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采挖、移植、运输及损毁多星韭;
(二) 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擅自在景区内 砍伐、移植树木,捕猎野生动物,
采集标本、野生药材;
(四)采挖、销售、购买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
石钟乳、石柱等石景;
(五)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六)毁坏或者 擅自移动边界标志、导览图、路标、安
全警示标牌等设施 ;
(七)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用火;
(九)在景 物或者设施 上刻划、涂污;
(十)在核心景区内 放养牲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 盘水市人民政府建 立
韭菜坪景区保护 联席会议协调 机制,协调 解决规划统筹、
建设协 商、旅游协作、应急 联动、交通 互连、行政执法等
事项,促进资源 整合与效益集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 盘水市人民政府建 立
共同开发协作发展 机制,共同保护利用好 “贵州屋脊韭菜
坪”品牌资源,在域名 申报、品牌宣传、项目建设、旅游
标识等方面加强交 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 盘水市人民政府 逐
步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互联互通规划实施、景观资源、游
览线路、服务设施、应急 救援、天气情况、游客量、行政
执法等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动态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建
立共同加强韭菜坪景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污染、生
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 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 处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市与六 盘水市应当建 立健全韭菜坪景
区司法工作协作 机制,推进 跨行政区域一体 化司法协作和
多元联动,支持和推动韭菜坪生态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加
强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 防和惩治破坏韭
法律法规 毕节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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