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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万峰湖保护条例 (2022年8月30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万峰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从事万峰湖 保护、资源利用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控制区。   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 780 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和消落区。   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根据自然环境、 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万峰湖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 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万峰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万峰湖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万峰湖保 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 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跨区域协同机制等,协 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万峰湖保护职责, 研究解决万峰湖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 域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 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组织落实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 案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 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 岸线管理、水资源保 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林 业主管部门负责 森林资源管理、 森林生态保 护修复、造林绿化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 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 海事管理机 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 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在 上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 助开展万峰湖保护行政 执法工作,配合 查处 有关违法行为;   ( 二)组织 或者协助开展辖区内入湖河 道、沟渠的管 护和清理工作;   (三)组织 或者协助处理辖区污水、 垃圾和其他 废弃 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鼓励将垃圾收集、水面保 洁、环境绿 化等事项 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 工作。   第九条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 电站以及其他生 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或者减少生产运行对生态环境的 影响,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峰湖的 义务,有 权 对污染水体、 损害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等 破坏万峰湖的行 为进行 举报。生态环境、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及 时受理,依法处理。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 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   第十一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 与万峰湖 周边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 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 综 合协调、监督 检查、协同管理、 产业发展、 联合执法、应 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推动建 立国家生态保护 补 偿机制, 构建万峰湖保护治理工作 格局,保护万峰湖生态 环境。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当与万峰湖 周边地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 商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 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 活动,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 策措施实 施情况的监督。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司法机关应当与万峰湖 周边地区同级 司法机关协 商建立司法工作协作机制,为万 峰湖生态环境保护 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 府、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 政府, 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 要求编制水质、水资源水生态、大 气、土壤、生物 多样性、森林资源、 碳排放、 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万峰湖 生态环境 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云南 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联合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 执行情况 进行评 估,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之外,评 估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隆 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 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万 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万峰湖保护范围 内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 类用途管制。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国 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 符合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管 控要求,执行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促进万峰湖资源有 效利用。   禁止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建设 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 策、不符合环境保护 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规划设 置万峰湖水 质日 常监测点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水质状况监测、评价并共 享监测数据,发 现水质异常的, 应当及 时排查原因、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 报告市人民政 府和通 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在万峰湖控制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 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 液; (二)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车辆 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垃圾、秸 秆和其他 废弃物,或者在河湖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 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等;   (五) 毁林开垦或者擅自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 活动;   (六) 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   ( 七)向河 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 器械;   (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万峰湖保护区内,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 禁止行为以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填湖、围湖 造地或者擅自挖筑鱼塘;   (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光诱捕、抬网、地 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 射鱼枪等破坏渔业 资源的 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 捕捞;   (四)在消落区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或者 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 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进行垂钓。   第十九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万峰湖生态环境 状况和自然 承载能力,科学划定万峰湖保 护范围内水 产养殖布局,合理 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 和方式,发展绿色健 康生态渔业。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水 产养殖管理,推广生态健 康养殖和标准 化养殖 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 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万峰湖保护区 休闲垂钓管理,科学划定 垂钓区或者禁钓区 合理布 局建设垂钓服务设施,规范 垂钓行为。具体管理 办 法由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万峰湖保护区的 船舶应当配 备相应的 残油、废油、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污染物 集中收集、存储设备,并保 证其正常 使用。禁止向水体排入 或者倾倒船 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等污染物、 废弃物。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从事 船舶修造、拆解等作 业的单位 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 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 废弃物 污染水体。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入湖 农(自) 用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并负责 农(自)用 船舶作业活动的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 依法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 向社会公布。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 严格 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 畜禽养殖 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应当 符合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 时对畜禽粪 便、废水进行 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督促指导 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进行 收 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结合方 式, 就近就地消纳利用 畜禽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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