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
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
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
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
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
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
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
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
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
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
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
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
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
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
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
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
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
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
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
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
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
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
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
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夯实数字经济
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 投
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 治理
和服务以及数据资源开发 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
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建设,推进 城乡信息通信网络 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
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类社会公
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网络基 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
网络基站建设要素资源 供给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
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 序推进算力
基础设施规 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析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析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 析与
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推进标识解 析体系与工
业互联网应用 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
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 水平,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
空间布局、 功能定位和发展方 向,提高数字产业 整体竞争
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
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 措施,加快发展电 子信
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
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 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
信创、通用 计算设备、光电信息、 半导体、新型化 学电
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 磁防护等新一代
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 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
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数字基础设施、
数字基础 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 易等大数据产
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 引进行业领 军企业,壮大大数据
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
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 供给侧与
需求侧协同发展,加 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 汇聚;加大核心
技术攻关、产业 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 跟踪服务,
提升信创产业现代化 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智能终端、能源
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 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
力发展通信 终端、光伏、新型化 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
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导产 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推
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 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
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 模式,加大政策 引导、支持和 保
障力度,创新监管理 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
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 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 则和制
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 保障、
数据安全 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
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
产业项目 谋划、储备、引进、建设、 投产全环节、全链条
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
产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和支持数字经
济核心产业 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 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 园
区的融合应用,支持 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 ;加快数字经
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 向开发区集 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 引进数字产业 服务第三方
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 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
领域专业化 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 验室、技术创
新中心、新型 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
济领域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 线上线
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
等,开展信创、大数据、 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
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数字经济核心 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 过规划引导、试
点示范、政策支持、 服务指导等方 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
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 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
加快推动 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 服务等全
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 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
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
工业企业数字化 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
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 造升级,提升 生
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
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 煤炭产业与数字
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 光伏、风电、储能、氢能
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 智慧煤矿、智能电
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 驱动能源领域 综合改
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智慧矿山建
设,开发 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制 造业数字化
转型,加强 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 造业重点
领域实现 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 装备制
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 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 农业数字化建
法律法规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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