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 (2022年9月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 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农 田防护林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 、 建设、保护、修复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以保护农田、 保障农业生产条件 、 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人工林,包括农田和园地的防护 林以及农田外围防风固沙林等。 第三条 农田防护林的规划、 建设、 保护、 修复和管理应当遵 循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统一规划、 科学管理、 因地制宜、 严格保 护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防护林 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农田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田防护林建设、 保护、 修复和管理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 建设 、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 水利、 农业农 村、 生态环境、 应急管 理、 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 责,做好农田防护林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农田防护 林保护实行林长制,设立自治州、3县(市)、 乡(镇)等各级林长制体系,分级分区(片)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保护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的保护纳入保 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 制止、检举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编制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州农 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本级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备案。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第九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发4展目标、 用地、 建设、 保护、 管理 、 水资源保障、 防 火和有害生物防 治等内容,并与林草发展、防沙治沙等 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 程序执行。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规划,坚持为农业生产 服务,遵循因害设防、 因地制宜、 节约用 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 道路沟渠、 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 完善 农田防护林。 第十一条 建设农田防护林应当科学规划, 优化林种、树种 结构,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 提高造林 绿化质量。 严 禁使用无植物检疫证、 林木种子标签以及其他不符 合质量标准的 苗木营造农田防护林。 第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林地和林地 上的林木所有权 或者使用 权,由 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核发 证书。 在国有土地 上营造防护林,土地 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的 时 间、地 点、面积、林种、标准 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 在集体土地 上营造农田防护林,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 承包 经营者签订农田防护林管护合同, 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 约 定完成农田防护林的 营造、更新与管护。 5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田防护林 建设和保护的资 金投入,收取的森林 植被恢复费应当 优先用于 农田防护林建设与保护。 建立 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多元化 资金投入和保障 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 农 牧民专业合作社、 种 植大户、 个人参与农田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对建设和保护农田 防护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资金补助、 财政 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优 惠政策。 第十四条 农田防护林由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 建后管护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县(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 律有关规定明 确管护主体和 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统 筹协调推进县域内农田 防护林建设各 项工作,应当 依据分配的社会经济用水指标,统 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用水,保 证农田防护林的生长和 恢复。鼓励因 地制宜利用 冬春闲水、洪水浇灌农田防护林。 第十六条 农田防护林 灌溉系统缺失的,县(市)人民政 府 应当恢复渠系或者增设农田防护林 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 新建农田 节水灌溉设施的,应当同 步做好农田防护林 灌溉 系统建设。6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 渠系、 管 道 等灌溉设施。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 田防护林 智慧管理平台,运用 信息化方式加强对农田防护林规 划、建设、保护的 全过程管理,定期 开展评估,通报有关 情况。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 健全巡查制度,加大 巡查力度,引导和督 促农田防护 林经营者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农田防护林修复 完善计划,组织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 缺 失农田防护林进行 恢复、 新建,对 退化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 造, 对成过熟农田防护林 在采伐限额指标内按 时采伐更新,提高农 田防护林质量和生态保护 功能。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占用 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 或者 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 途。确需占用 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 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 途的,应当 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支付 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 调查、监测、检疫、预报和防治工 作。7农田防护林经 营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农田防护林的林业 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发 现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及 时向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相关部门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火 灾预防、 扑救工作。 农田防护林经 营者应当落实防火 措施,加强 巡查管护, 配 合做好 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农田防护林的火 灾预防、 扑救工作。 禁止在农田防护林保护 范围内烧荒。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 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 放牧管理, 落实划片 放牧、跟群放牧制 度。 在农田防护林 放牧,应当遵 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 强畜群管理,防止 牲畜对农田防护林 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 采伐更新应当 尊重自然规律,科学 有序进行, 优先采用分段或分行采伐方式。采伐前,应当 在其附 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或者林带。 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 采伐应当依法办理 采伐许可证。非林地 上的农田防护林的 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 其他毁坏 农田防护林和林地的行为。8禁止向农田防护林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 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农田防护林土地资源和森林 景观资源开展 林下经济、森林 旅游等活动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农田防护林保护 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2022-12-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2022-12-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2022-12-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2022-12-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