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8日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
扬中华传统美德,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
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
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
门负责、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
查和综合考评。
第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 2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产党员、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维护国家
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境安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涵
养个人品德。
第九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争吵谩 骂、使用低俗
语言;
(二) 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三)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先下 后上,主动为 老、
弱、病、残、孕、幼及其他有需 要的乘客让座;
(四) 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 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不 影响他人
正常学习、工作和 生活;
(六)着装整洁,不在公共 场所赤膊、袒露;
—— 3 ——(七)观看展览、电影、演出、竞赛等,遵守 场馆管理规
定;
(八)维护 管线安全,不 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九)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不
聚集围观。
第十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公共 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性
传染性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爱护 环境,不 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果皮
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不 随意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
和宣传品;
(三)文明 如厕,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
(四)保持 车辆车体清洁;
(五)不在 室内公共 场所、工作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
及其他非吸烟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
人;
(六)爱护公共 卫生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保护 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 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 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垃圾;
(三)爱护山、 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环境,维
—— 4 ——护河道、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干净整洁,积极参 加义务植
树、养 绿护绿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处 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五) 开展户外运动、郊游踏青、野外宿营、野炊等活动,
爱护自然环境,自行清理产生的垃圾;
(六)爱护 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七)爱护 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
(八)爱护公共 绿地的树木、花草。
第十二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安全 出行行为:
(一)机动 车、非机动车、行人 各行其道,遵守 交通信号
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行人不 横穿马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
离设施;
(二) 驾驶车辆时,不抽烟、接打手持电话和观看电视,
不往车窗外抛物,文明 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
礼让行人和 特种车辆,通过积 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
行;
(三) 驾乘汽车系好安全 带,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
全头盔;
(四)按照规定指 向标识停放车辆,在指定位 置充电;
(五)不 以摆放物品、设 置地桩等方式霸占公共停车位;
(六)爱惜和规范 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损毁、污染和
—— 5 ——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 网络使用行为:
(一)文明办 网、用网、上网;
(二) 抵制编造、传播虚假和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
息;
(三)保守 网络用户居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信息秘密;
(四) 尊重他人名誉、荣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文明 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不以发布、
传播图文视频信息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六)抵制网络谣言,不 造谣、信谣、传谣。
第十四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 旅游行为:
(一) 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 习惯、礼仪禁
忌;(二)爱护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旅游设
施;
(三)在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 从事有损纪念
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爱护 旅游资源环境,遵守 旅游秩序。
第十五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维护 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遵守 医疗规范;
(二) 配合医护人员 开展诊疗活动;
(三)恪守 医德,尊重患者,规范 诊疗,保护 患者个人隐
—— 6 ——私;
(四)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第十六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树立良好家风的行为:
(一) 尊老爱幼,弘扬 敬老养老和爱幼护幼的传统美德,
传承良好家风家 教;
(二) 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三) 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
值观,养 成良好行为 习惯,增强自我保护的 意识和能力,理性
拒绝文身;
(四)家庭 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友善关爱, 勤俭持家,和
谐相处。
第十七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 校园文明行为:
(一) 尊师重教,培育 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关 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 学生养成良好行为 习惯;
(三)关爱 学生,维护 学生合法权益;
(四) 尊敬师长,爱护同 学,助人为 乐;
(五)维护 校园安宁和 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邻里和谐互助,维护乡风良俗 ,遵守村规民约,通
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
(二)爱护传统民居,传承和发扬 优秀乡土文化;
—— 7 ——(三) 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四) 节俭办理婚丧祭贺、节庆等事宜,抵制索要高价彩
礼、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五)保持村 庄、房前屋后、庭院和室内卫生整洁;
(六)爱护公共 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保持村 庄道路畅通;
(七)规范 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便、污水;
(八)按照规定处 置农药、兽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塑料
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十九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遵守市民公约, 履行居民公约, 依法依规处理矛盾
纠纷;
(二)保持公共 走道、楼梯畅通;
(三)在 阳台、屋顶摆放、吊挂物品,应当 避免影响公共
安全和市 容环境;
(四) 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居家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
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 正常生活;
(五)爱护公共 消防设施、器材,保持 疏散通道、安全 出
口、消防通道通 畅;
(六)爱护社区公用设 施、设备。
第二十条 倡导和遵守下列用 餐行为:
(一)推行 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 8 ——
法律法规 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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