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 1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22年10月21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排水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置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废水、生活 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 为。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的领导与管理,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 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照 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3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水 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 作。 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 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订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 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实施计划统 筹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提高 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 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 4 —集利用设施,并与全市排水蓄水管网相连接,根据建设项目客 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 沟、调蓄箱 涵等方式调蓄雨水 ;利用建筑 物、公园、 广场、道 路、沟 渠坑塘等,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和 完 善配套管网, 减小城镇内涝 压力,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 理、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 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 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本市应当实行雨水、污水 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 符合雨污 分流规范要 求,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 互混接。 未实施雨污 分流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雨污 分 流改造计划,结合 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 步 实施。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建设资金。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业— 5 —务指导。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管网 覆盖和具备条件的 临近区域的农 村,应当建设 完善排水设施并将其接入城镇排水管网 ;远离城 镇排水管网的区域,应相对集中建设污水收集设施或者污水处 理设施,或者采取 分散收集、统一管理等 方式对污水 进行集中 处置,防 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 低洼区域、排涝 不畅区域、地下设施等区域的排水综合治理, 疏浚排涝通道, 配置符合排涝 抢险要求的强制排水设施和 装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城市管理、水务、应急、公 安、气象等部门,建 立城镇内涝防治 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城镇内涝防治 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应当 包括风险评估、防范 治理、灾害 预警、应急 避难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排水设施地理 信息系 统。排水设施地理 信息系统应当实行动态 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工业、建筑、 餐饮、医疗等活动的 企业事业— 6 —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 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应当取 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水 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的要求 排放污水。 水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 户应当依法建设 沉砂池、隔油 池、毛发收集 池、化粪池等污水 预处理设施或者 具备相应功能 且符合相关 技术标准的其 他设施,并定 期维护,保障设施 正常 运行,保 证外排水质达标。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 覆盖区域,排水 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公共排水设施 未覆盖区域,排水 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 施,或者依据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网,按照规定接入公共排水 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 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点前 井口处设置 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 用标有雨水 功能或者污水 功能统一 标识的排水 井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填埋沟渠、填 埋坑塘或者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 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 能的行为。— 7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置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以下 简称运营 单 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营合同 进行维护运营,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检测进出水水质、污泥泥 质,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 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报送污水处理水 质和水量、泥量去向和 用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定 期向社会公 开。 第十九条 运营 单位应当在排水管网、 泵站、污水处理设施 的节点位置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确保 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运营 单位应当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向排水行 政主管部门 备案,并配 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 练。 当进水水质水量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 者运营设 备设施发生 突发情况时,应当 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 案,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并 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 立即核查处理。 — 8 —污水处理设施 抢修时,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配合, 不 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日常监管 机制,对 设施运行、维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置 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清理排水管网以及 泵站等产生的污泥,排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 特性和相关规定对污泥安全处置。 第二十三条 排水 户和个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缴纳污水 处理费。污水处理 费应当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 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 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正常运 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 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 理设施 正常运营 成本的,地 方人民政府 给予补贴。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 每年向社会公 布污水处 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 效率。工业 生产、城市绿 化、道路 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 景 观等,应当 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 逐步提高污水 处理能力和 标准,合理确定 再生水利用的规 模,制定 促进再生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12-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12-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12-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12-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2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