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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 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 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1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2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 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以及从事其 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工作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合力 固边、严守国界、依法管理、服务开放、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以 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区)、师(市)、团 (场)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边防领导机构 统筹管理,军警兵民有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公众参与 的边防管理体制。 各级边防领导机构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实行重要情况综合 研判、重大工作统一部署、重大事件联合处置、重点建设统筹 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 告有关情况。3各级边防领导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统筹、指导 协调、服务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日常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 结合的边境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防控体系建设,保障运行 和维护经费,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电力、文化教育、 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六条 边境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 人口管理、户籍管理、通行证签发管理、通行检查管理和边民 往来管理等职责。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出入国(边)境人员、交通运输 工具出入境检查,口岸 限定区域管理等职责。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 涉外工作和国(边)界 的界务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自 然资源、海关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互相配 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加强护边员 队伍建设, 探 索建立护边员 招募、退出机制, 落实护边员 补助、社会保 险等4政策,保障 必要生活设施, 配备装备装具,改善住( 执)勤条 件。 各级边防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护边员 队伍的管理 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护边员的日常管理 由边境管理机构 、 解放军边防部 队具体负责。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 爱护国(边)界 标志和边防 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外事部门等有关单 位报告, 不得擅自处理。 边境地区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 可以建立 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 助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对边境管理作出 显著成绩的组 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 扶持边境地区产 业发展, 支持开展边境 贸易,对边境地区与 邻国依法开展的经济文化交 流等活动 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5第十一条 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表 示国(边)界的 永久性 标志的设立、维护 或者重建, 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 约、协 议或者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 执行。 国界标志的维护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二条 出入境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依 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接受出入境边 防检查。 会谈会晤和其他 因公务需要临时出入国(边)界的人员及 交通工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 执行。 第十三条 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 , 参照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进入跨境经贸合作区人员,应当持有 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 定规定的证件,并在 限定的时间、地域 内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外开放的口岸,应当 划定口岸 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 划定由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会同海关、口岸管理等部门 提出,报口岸所在地的州(市、 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实施下 列行为: (一) 损毁、擅自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 标志以及 用于隔离、监控、警 戒等的边防设施 ;6(二)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跨越国(边)界 ; (三) 未经有关主管机关 批准在国(边)界附 近操控无人 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 的飞行活动,参 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四)在边境地 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 光照射 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 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影响国 (边)界管理 ; (五)在 跨境经贸合作区 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 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六) 非法出入 跨境经贸合作区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 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擅自实施改 变或者可能改 变国(边)界 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 内跨 境河流稳定的活动 ;确需进行的,应当 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 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未经有管 辖权的相关部门 批准,不得在边境地 带修建建 筑 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7第十七条 边境管理区的 划定、变更、撤销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意见后, 报国务 院批准并公告。 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 我国与邻国签订的 协定划定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 跨境经贸合 作区设立相应 标志。 边境特别控制区 由边境所在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 政公署)根据边境管理、 反恐维稳的 需要划定和调整, 明确区 域范围及管控 时间,设立相应 标志,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边防领导机构负责边境管控设施规 划、 建设、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边境所在的州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师(市)、团(场)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边境管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解放军边 防部队、边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 涉边单位负责 边境管控设施的日常管理 使用。 边境管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边)境安全的 前提 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 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野生动物 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 需要。 第十九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 效证件通 行,并 接受边境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8(一)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的 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 效身 份证件; (二)户籍 不在本边境管理区的 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 效 身份证件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三)户籍 不在本边境管理区, 但已经办理本边境管理区 居住证的 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 ; (四)经 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 效出 入境证件 ; (五) 华侨、港澳台居民及 外国人应当持本人出入境有 效 证件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六)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应当 持本人军(警) 官证、文职人员证、 士兵证; (七)其他人员应当持边境管理机构 认可的其他有 效证件。 不满16周岁的人员 不单独签发证件,与持证人 偕行。 第二十条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中国公民( 不含华侨、港澳台居民) 可以向户口所 在地、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或者自治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公 安派出所、边境 派出所申请办理;也可以向前往地所在的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 或者自治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 派出所、边境 派 出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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