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10月28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
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
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 集市型交易市场 。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
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
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城市
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相
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农贸市场管理协
调机构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扬州经济技术─ 2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
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
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 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
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编制农
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
标准。
第七条 本市推进农贸市场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工作,鼓
励建设畜禽集中屠宰加工场所。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
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
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或
者奖励。
第二章 经营规范─ 3 ─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 与承租其摊位、商 铺的场内
经营者订立合同, 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 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 可以依法成立 行业组织,开
展行业自律,促进 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 置适当的经营区 域,用于
本地农民 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 下列要求,履行食品
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 食品安 全管理制 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每年组织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 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
文件,并留 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四)对 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
农产品,应当进 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
后方可入场销售;
(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 件进行检查;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 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 清洗消
毒和无害化处理制 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 4 ─(七)定 期检查食品安 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 情况,及时 消
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发现 存在违反食品安 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
制止,并 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食品安 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 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
安全责任:
(一)按照标准 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 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
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
(五)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
急培训和应急 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安 装符合技术标准的 视频安防监控设施,
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 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 5 ─ 和环境卫生、传染病和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责任 :
(一)落实市 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 清扫场
地,保持场内 整洁有序;
(二)设 置符合标准的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开展 垃圾分类
宣传,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 分类投放垃圾,按照 要求对垃圾
进行分类和处理 ;
(三)对 超出店(摊)范围经营、 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
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 行为予以 劝阻、制止;
(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 病媒生
物预防控制工作, 确保市场内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
(五)按照 要求落实预 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
的相关 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 容和环境卫生、 疫病预防
控制责任。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 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
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
(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科学设 置经营区 域;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 营业执照、许可证件
等资料,对入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 行登记;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 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 6 ─码标价;
(四)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 使
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在农贸市场 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
场内食品安 全、投诉举报电话 等信息;
(六)发现有 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
的,应当立 即报告相关部门 ;
(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 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
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
第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
关许可,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执行市场分区销售的规定 ;
(二) 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 度、规定 ;
(三)按照规定 亮照、亮证经营,实 行明码标价,不得有
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四) 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 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
(五)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 期以及
供货者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六个月;
(六)按照 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 配备─ 7 ─ 与之相适应的 贮存设施;
(七)经营 直接入口食品、 豆制品、 熟食制品等商品,应
当配备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 ;
(八)从事动 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 杀加工服务
的,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 保护的相关要求;
(九) 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
具精准度,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十)及时 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
保持店(摊)卫生 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
垃圾;
(十一) 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行为;
(十二)按照 要求落实预 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
行的相关 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在农贸市场内 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
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 保证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遵守市场
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消费者应当自 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在指
定的区 域停放车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8 ─
法律法规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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