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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抚顺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 (2022年11月4日抚顺市第十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 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促进数字经济发 展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文字、 数 字、 图表、 图像、 音频、 视频、 电子证照、 电子档案等各类数据资源 , 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 依法授权管理的 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具 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 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 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开 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统一标 准、集约高效、规范有序、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政务数据资源 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 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 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 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 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 、 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并具体组织政务 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考核工作。 市、 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日常协 调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运— 3 —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各政务部门形成共享数据目录;监督指导 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其相关工 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定期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 果。 第七条 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由市人民政 府统一建设,用于汇聚、 存储、 共享、 开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 县 (区)不再建设共享平台、 开放平台,已建的 迁移到市共享平台、 开放平台。 共享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支撑政务部门 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交换的基础平台,应当 按照国家网络安 全相关制度和要 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 外网建设和管理。 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向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 基础平台。 第八条 政务部门 非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本市电 子政务 外网承载,本部门已经建 立的专网承载的非涉密政务信 息系统应当 迁移到本市电子政务 外网。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 责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要 求及标准 编制和审核全市政务数据资源 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并建 立目录更新机制。— 4 —政务部门应当 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 梳理,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鼓励政务部门建 立首席 数据官制度。 第十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 开放平台的 联通, 向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发布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完整提供相应 的政务数据资源,并 从共享平台获取、 使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 使用国 家和省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 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需要, 留存本市政务数据。 政务部门应当及 时维护和 更新所提供的政务数据,保障数 据的完整性、 准确 性、时效性和可用 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 与本部门所 掌握信息的一 致性。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 外。 有 条件共享和不 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或者 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智慧城管、 住房建设、 市政管理、 环境卫生、停车场位建设、供水供 气供热及相关管理 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 路管理、 铁路管理、城 市公共 客运管理、 出租车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基础地理、 国 土空间规划、 土地、林业、地质、矿产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5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水、 大 气、土壤、 工业等 环 境监测和辐射安全、 防护、医疗废物经营等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 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 户籍人口、车辆管理、 养犬管理、 交 通安全、 数字社区建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及相关应 急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 据共享。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 场开办单位和 场内经 营者信息及市 场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与城乡建设和管理、 民生等相关政务工作中形成 的政务数据资源由生成数据的相应部门负责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 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 享平台进行。 新建跨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 享平台实现;原有 跨部门的数据共享 交换系统应当 逐步迁移到 共享平台。 使用部门对 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 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 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 得直接或者以 改变数据形式 等方式提供 给第三方, 也不得用于或者 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涉及 个人信息的 内容,使用部门应当 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 6 —章的保密性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直接 通过共享平台获取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资源需 求部门(以 下简称需求部门)应当向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以 下 简称提供部门)提 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 提供部门同 意共享的,应当授 予相应共享权 限,需求部门 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提供部门不同 意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 法 规、规 章依据。 提供部门与需 求部门就共享事项存在 争议的,由大数据主 管部门协调 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 书类、 证照类、 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 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 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政务部门 办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服务事项,应当 充分利用共享信息。 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 7 —关规定, 按照开放类 型分为无条件开放、 有条 件开放和不 予开放 三种类型。 第二十四条 无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 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以可机 读标准格 式主动向社会开放,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 线访问、获取。 有条件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 相关政务部门 申请数据开放。 政务部门应当在 收到申请后5个工 作日内依法作 出答复。 不同 意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应当 说明理 由。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要 求提供书面答复的,政务部门应当 提供。 不予开放和有条 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将 不予开放和 限制开放的相关依据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推动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优 先推动信用、 交通、医疗、 就业、 社保、 教育、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领 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 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网信、 大数据管理、 公安等部门应当会同其 他具有数据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建 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开放安 全管理体系,制定 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开放安全管理制度, 协调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开放重大安全事 件,指导政务部门 开展本系统、本领 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8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 享和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和 防御设施,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维护 制度和应 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 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应 急 预案,并定期备 份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取安全 测评、风险 评估、 应 急演练等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 丢失、 毁损、泄露和篡改。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 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开放安 全预警机制,对 涉密数据和 敏感数据泄漏等异常情况进行监 测 和预警。 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应 急预案,发生政务数据资源安 全事故时,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 时采取应 急措施防止事态 发展。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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