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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2年9月20日景德镇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二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普及文明 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推进健康景德镇建设,提高全民 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 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 、 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 — 1 —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高质量发展和政府绩效考核 体系,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爱国卫生相关基础 设施,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相关场所和设施应当免费开 放共享。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四月的第一个星期 五为本市全民卫生与健康行动日,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宣 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成 — 2 —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爱国卫生措施,开展 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知识 科普和控制吸烟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六)组织实施卫生城镇 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开展 村、 社区、 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家庭等健康 细胞建设; (七)推进城 乡环境卫生 综合整治,在 农村组织开展实施 改善饮用水卫生条 件、厕所改造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 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专项检查;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 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 办)是本级爱卫会的 办事机 构,应当 配置专职人员, 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爱 卫会成员单位,实行成员单位 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在各 自的 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 立爱卫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明 确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 — 3 —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根据工作需 要, 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 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 作。 第十条 在发生 公共卫生 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 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和协调,动员单 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 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卫生 城镇创建标准,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 公共卫生管理水 平和总体卫生水平;推进 重点健康治理项 目,促进城 乡建设与 人民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健康 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网络建设, 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 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单位、卫生 村(社区)等 卫生创建活动,推动全 社会健康环境改善、健康 服务优化、健 康教育普及和健康行为 养成。 第十三条 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以下健康 教 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 4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 公园、健康 步道、健康 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 公共健身设施开放 率和 利用率,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应当对单位 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工 间操以及其 他符 合人群 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 为职工提 供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服务; (三)医疗卫生 机构提供医疗卫生 服务时,应当 对患者开 展健康 教育; (四)学 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健康 教育活动,普及健康 知识,培 养学生、 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 惯;   (五)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卫生知识和 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 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公共卫生 事件有 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健康 教育工作;   (六)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场等人群集中的 公共 场所的管理 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 置健康教育宣 传栏或者其他宣传平 台;在重大传染病 疫情发生 时按照疫情防 控要求加强出入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 应当组织开 展禁烟、控烟( 含电子烟)宣传 教育,提高全社会 对烟草危害 — 5 —的认识,创建无烟、健康的 公共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控烟 公益宣传活 动。鼓励控烟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务人员、 教育工 作者等应当发 挥控烟表 率作用。 第十五条 支持医疗卫生 机构通过开设 戒烟门诊、设置戒 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心理、生理方 面的戒烟服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 具、户外 发布烟 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 送任何形式的烟 草广告。 禁止在医疗卫生 机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 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 具、电 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吸烟的其 他场所吸烟。 禁止 吸烟的场所,应当设 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城乡公共环境卫生基础 设施,持 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提高城 乡环境卫生 整体水 平;推进 老旧小区、城中 村、城乡结合部、 背街小巷、建筑工 地环境卫生 标准化管理;开展 农村人居环境 整治和农村户厕改 造,加强 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应当开展经常 性的 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 6 —村(居)民委员会 可以通过制 订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等形 式,组织动员 村(居)民参与卫生 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 庭院和村庄(小区)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 农村、旅游景区、 特色旅游小镇的公共厕所应 当合理 配备管理人员和保 洁人员,落实卫生保 洁、维修维护和 监督检查等制度,保 证供水和排 污设施的 正常运转,并公示监 督电话。 第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集贸市场、 室内公共场所、 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公众场所应当合理 配置使用方便的盥洗设施。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 办者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 疫情防控、 食品安全监管、 周边环境清理、标准化改造等管理 措施,规 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严格规范并逐步取消市场活 禽 交易,维护市场及 周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对辖区内的 早市、夜市等临 时便民市场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落实 清扫 保洁制度,设 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划定 临时停车区域,保 障 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 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 秩序。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 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 — 7 —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 研以及其 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农村饲养家禽家畜 提倡舍饲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场地应当定 期消毒,不得污染环境。 城市建成区内 饲养宠物的,应当 即时清理宠物在道路、广 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排 泄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 化职业病 危害源头防控,督促和 引导用人单位 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措 施,改善工作场所 劳动卫生条 件,推进 分类分级管理,加强监 管部门与 技术支撑部门上下联动、协调 配合,推进职 业健康工 作。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 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 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结合 本地实际,组织集中统一的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采取以环 境治理为主、 药物防制为 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消除病媒生 物孳生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会 同疾控机构开展 专业指导和 技术培训,建立 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监测 网络,定期开展病 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监 测与评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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