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提升公众
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南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1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 公众卫生意识,改善城
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 控制并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
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遵循党委领
导、政府主导、部门协 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全民参与、
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政府考核内容 。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制
定的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 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
乡(镇)、卫生村等创建活动 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
爱国卫生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主题宣传等
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和职责
2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 爱国卫生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由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
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 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 和健康促进活
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五)参与组织实施卫生创建,协同推进健康城市的建
设、评价;
(六)组织开展健康影 响评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七)指导、 检查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对社会卫生 状
况进行监督、评价 ,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 投诉、举报;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 的工
作。
爱卫会 办公室是爱卫会的 办事机构,设在 本级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 分工负责制。市、县(区)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 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 态环境、市
3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教育、体育、
财政、文广新旅、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自然资
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其 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
组织应当明 确专人负责本 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
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 情
况确定工作人员, 做好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建
立健全卫生管理制 度,确定责任人, 配备卫生设施,保 持室内
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并接受所在
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 检查。
个人应当 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爱 护公共卫生设施, 维
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 习惯和生活方式。
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爱国卫生组织的工作, 接受指导和监
督检查,维护其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二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
求,加强公共 厕所、农村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理、污水处
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基 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
4境卫生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
生综合治理,加强 对宾馆、车站、农贸市场、餐饮店、公共厕
所、垃圾中转站、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 井、下水
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 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组织 应当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活动规
律,组织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防止病媒生物传 播疾病
的发生和 流行。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制 度,组织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卫生清 洁,消
除病媒生物的 孳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发生。
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公共 场所、公用设施的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 他组织和村( 居)民委员会等 应当组
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 药物防
治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将病媒生物 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 标
准范围内。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负责做
好其经营场所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 供病媒
5生物预防控制 技术指导和 专业培训,建立病媒生物监 测网络,
定期将监 测结果报告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和上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
第十七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 依法领取 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 向所在地爱卫会 办公室
备案。爱卫会 办公室应当将有关 备案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通 报。
第十八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 业的专业人员应当 具备防止
病媒生物传 播疾病的 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 种类,掌
握正确的病媒生物 杀灭方法和 安全防护方法,提 供安全有效的
服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
操作规程,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 证用
药安全合理, 减少对人体健康和 自然环境的影 响。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 和
健康促进活动 ,普及健康 知识,传 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
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
建立健康影 响评估制度,建设健康影 响评估专家库,开展健康
6影响评估,为制定、 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政策提 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
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相关 知识的宣传,加强 对公众健康素
养的监 测评价,及 时向社会发 布疾病相关防治 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 对传染病、职 业病等疾病的防治 知
识宣传。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提 供医疗卫生 服务时对患者开展
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
全民健 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全民健 身运动,完善健身场
馆、健身步道、体育公园等体育场地设施,加强科学健 身指导
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 求开设健康
教育课程,加强师生心理 辅导,并按照国家 体育锻炼标准,保
证学生在 校期间的 室外体育活动 时间,引导师生养成健康的行
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 知识公益宣传,在传染病 流行期间 或者突
发公共卫生事 件发生后,正确引导健康防疫舆论导向,配合做
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 场所设立的电子屏
幕或者公益广告等应当 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对
7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教育,预防控制职 业伤害、职 业病以
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应当 尊重他人的健康 权益,并遵守下
列行为规 范:
(一)保持个人和家 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
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 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 约适度、绿色 低碳的生活方
式;
(三)文明用 餐,推行合理 膳食、分餐公筷;
(四)了 解传染病 疫情防控相关 知识,遵 守防疫规定, 依
法接受、配合相关调 查、检验、采集样本、医学 观察、隔离治
疗等应 急处置措施, 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 守的其他行为规 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控制吸烟
工作的领导,保 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 投入。市、县(区)人
民政府爱卫会 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
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候车
(机、 船)室、电梯轿厢、公共 交通工具等公共 场所;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 他禁止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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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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