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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 条例 (2018年8月31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的 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 第三章 水环境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防治 水污染,为城乡居民提供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干 流、支流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保护以及与其相关的水污染防治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黄 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质量负责,古黄河、马陵河、西 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和水环境 质量目标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 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任期内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行河长制 。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古 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古黄─ 2 ─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 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 河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侵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 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水环境保护 第八条 向古黄河、西民便河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规 模化畜禽养殖污水、建筑施工作业污水、服务业污水、生活污 水以及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水等,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 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禁止向马陵河排放废水、污水。 第九条 向古黄河、西民便河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规 模化畜禽养殖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 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 ─ 第十条 在古黄河、西民便河设置排污口,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古黄河、西民便河原有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污水的排污 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限期对其进行截污改造。 古黄河从皂河闸至果园古黄河 调度闸之间的河道不得新设 置排污口。 马陵河 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 出水水 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管网 覆盖区域的工业企业,应当对产生 的全部废水进行预处理,达 到排污许可证 载明的间接排放标准 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城镇污水管网 尚未覆盖区域的工业企业,应当自行 收集和 处理产生的 全部废水,达 到排污许可证 载明的直接排放标准后 方可排放。 工业集 聚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对产生的 全部废水进行预处 理,达 到配套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 艺要求后,方可排入 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污水进行 消毒 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4 ─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水 ,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 危险废物有关的管理规定单 独收集, 分类安全处置;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管网 覆盖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城 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管网 尚未覆盖区域的生活污水应当采取 分散式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作业和餐饮、 洗浴、车辆维修清洗等产 生的污水,应当经 沉淀、隔油或者过滤等预处理后,排入城镇 污水管网。 在古黄河、西民便河经营水 上餐饮、 娱乐等活动 所产生的 污水、 垃圾应当专门收集处理, 不得向水体排放、 倾倒。 第十六条 古黄河、西民便河的 堤顶和河道迎水坡上不得种 植农作物;河堤位置未 能确定的, 距设计最高水位线十米以内 的河道迎水坡上不得种植农作物。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保 持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 河水体 清洁,及时清除河面漂浮物,定期 清理河底淤泥。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对西民便河支流的 黑臭水体进行 综合整 治,限期 消除黑臭水体。 第十八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保 持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 河的生态流量,及 时进行生态补水。─ 5 ─ 第十九条 古黄河、西民便河的河 道管理实行 蓝线控制制 度。 在蓝线控制范围内,不得擅自减少河道水域和 滩地面积;不得 擅自改变河道堤防、岸线以及预 留土地的用 途。蓝线管理的 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在雨水汇入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区域内 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 新建、扩建、改建 广场、绿地和住 宅区、单位 庭院 的,应当建设 雨水滞渗、过滤或者收集利用设施; (二)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进行 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在住 宅楼阳台设置污水 立管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 (三)运 输、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有毒液体的,应当在符 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规 范的清洗点清洗运输车辆和贮存容器; (四) 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施用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并减量施用化 肥。 前款所指雨水汇入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区域的 具体 范围由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河 道周边的地理环境 确 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 境、破坏水生态的行为 : (一)在河 道干流两侧距设计最高水位线五百米范围内设 置有毒害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6 ─(二)在河 道干流两侧距设计最高水位线五百米范围内从 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向水体 倾倒或者在河 道迎水坡堆放工业废 渣、城镇 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 (四)采取 爆炸、电击、施放 毒物等非法方式捕鱼; (五)在河 道内从事 围网养殖; (六) 垂钓时丢弃垃圾、过量 抛撒饵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 范围之外设置有 毒害的危险化 学品专用仓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 泄漏、防护 围 堤等安全设施、设 备;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在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 范围之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 求,自行 或者委 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 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水环境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古黄河、马陵 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 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 ─ (二) 组织制定实施水环境保护规 划; (三)建 立和完善水环境保护 财政投入机制,支 持和鼓励 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统 筹协调水环境保护中有关部门 之间、区域 之间的 重大事务; (五)建 立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 度考核制度; (六)督 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 依法履行水环境 保护职责; (七)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 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活动; (八)其他 依法应当 履行的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 辖区内古黄 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做好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的市、县(区)、 乡镇( 街道)三级总河长应当 履行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相关职责,河长 履行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相 关职责,总河长和河长的 具体工作职责 由市和有关县(区)人 民政府 确定。 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流经区域的村(居)设 立村级─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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