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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2年11月1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 1 — 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 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其合作协作等活动。 红色资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 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 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 遗址、遗迹,重大工程及其设施等;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英雄烈士的出生地、 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等; (三)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 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四)与(一)(二)(三)项红色资源相关的代表性实 — 2 —物; (五)重要文件、报刊、著作、手(文)稿、标语、口述 历史、回忆录等资料档案; (六)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激发爱党爱国热情、坚定理 想信念、激励斗争奋斗、促进 创新创造的代表性精神资源; (七)其 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第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尊重史实、 科学认定、 分类保护、 分级管理、合理利用、 强化教育、 永续传承的 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 府负责、部门 协同、社会 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 县(市、区)承 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 作的机构, 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联席会议机制, 负责统 筹、协调、 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研究处理红色资源保 护传承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 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 作的机构, 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承 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 牵头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专家委员会, 对红色资源认定、保 护、管理、传承等事项 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专家委 员会应当由宣传、党史、 军史、文化、文物、 旅游、档案、地 — 3 — 方志等领域 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 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 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有关 专项规划,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 与经济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 立红色资源保护传 承专项资金。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 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文化和 旅游、退役军 人事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 划等主管 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 体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 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 林业、卫生健康、应急、乡村振兴、档案、地 方志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 青团、妇联、社科联、关工委等 团体组织发挥各 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八条 每年12月10日为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主 题 — 4 —宣传日,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 护传承 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本市建 立红色资源名录制 度。红色资源名录 应当 载明级别、名称、区 位、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形成时 间等 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红色资源的认定 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市、 县(市、区)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红 色资源保护传承 联席会议提交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 综合意见 和资料; (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专家委员会 按照红色资源 认定标准和认定 办法进行 评审,拟订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 单 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 公示期满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联席会议提出红色 资源建议名录, 由本级人民政 府核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 态管理。市、 县(市、 区)有关 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 拟新列入 — 5 — 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 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 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市红色资源 数字化 建设,运用现代化信 息技术,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信 息共享服 务。 红色资源档案和相关 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但是依法不予公 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红 色资源保护实施 方案,明确分类、分级、分期、分批保护,以 及维修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护等内 容。 第十四条 对存在坍塌、损毁和灭失等危险情况的红色物 质资源 应当进行抢救性保护。 对老党员、 老干部、老战士等革命 前辈的口述历史、回忆 录等, 应当抢救性录制、 收集和保存。 第十五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 红色资源 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实行下列保护 措施: (一)建 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 度,落实防火、防 盗、防雷、防水、防损坏等保护 措施; (二)开 展日常巡查、保 养维护、监测评估,发现 违法活 动、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控 — 6 —制措施; (三)保 持原有风貌和历史 格局; (四)保 持庄严肃穆的氛围和整洁的环境; (五)不 得擅自改建、 扩建、迁移、拆除; (六)其 他有利于保护的 措施。 第十六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三)项的 红色资源 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 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依法治理影响红 色资源 安全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 拆除红色资源保护 范围内的 违法建筑, 整治与红色资源 环境氛围不协调的经 营活动和 娱乐 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 府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 人事务行政主管 部门,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一)(二) (三)项列 入红色资源名录的红色资源保护标 识提出统一设计 方案,经 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组织 统一设置。 保护标 识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 级别、名称、 公布机关、 公 布日期、 立标机关、 立标日期、保护责任人、保护 范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四)(五)项的红色资 源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根据红色资源不同的 属性,制定相 — 7 — 应的保护管理制 度,实行下列保护 措施: (一) 配备确保安全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 防高温、防有害生物、 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二)合理 配备适应现代化管理的 技术设备; (三) 对出现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等问题的文献 资料,以及出现 粘连、发黄、褪色、磁化等问题的声像资料,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保护; (四) 对零散的红色物质资源 依法实行 集中保护管理; (五)其 他有利于保护的 措施。 第十九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三条(六)(七)项的红色精 神资源, 禁止下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的行为: (一)故意 破坏红色精神资源 完整性; (二)在 公共场所、 互联网或者利用广 播电视、电影、出 版物等,发表与红色精神资源内 涵不一致的侮辱、诽谤言论; (三)以 戏谑、娱乐等为目的 对红色精神资源作 品进行改 编; (四) 篡改、戏说讲解内容; (五)用于 或者变相用于 商标、商业广告; (六)其 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石刻红色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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