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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22年6月30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昌区、 二道江区、 通化医药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 范围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 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房屋征收2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 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 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 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 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区 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财政、 税务、 公安、 民政、 市场监 督管理、 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 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 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 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 协商、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助组织征求意见、 听证、 论证、 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 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3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 单位承担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 专业性工作。 委托费用从征收与补偿工作经 费中列支,不得挤占被 征收人的补偿 费。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监督 。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加强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 建立和 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 档案管理制 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 按照一 户一档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 档案的收 集、整 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及 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 向有关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 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 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对 举报应当及 时核实、处 理。4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 共利益 属性进行论证。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共利益 情形确需征收房 屋的建设活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 别对是 否符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 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 书面审查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 建征收房屋的,应当 纳 入市、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 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 整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 因旧城区改 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 符合危房集中、基 础设施落后等条 件,经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认定后 方可实施。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 予以公 布。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 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 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现场 踏查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 布。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 布后,不得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实施新 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 变房屋用 途,以 及抢栽抢种等不当 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5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 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按期作出的, 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 的权属、 区位、 用 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 人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向被征收人公 布。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应当组织自然资 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住房和城乡 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 税 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依法对征 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的 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 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送同 级人民政府。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和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 市场监 督管理、 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征收补偿 方案的合法性、可行 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 布,征求公 众意见。 征求意见 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6(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 (二)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 时间; (三)征收补偿 费用筹集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的 基本情况;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 式、补偿 标准和计 算方法,补助、 奖励标准和计 算方法,产权调 换房屋的 基本情况和交付时 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 算方法, 搬迁期限、过渡方 式和过渡期限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 约期限; (七)其 他需要明确的内 容。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和 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 建需要征收房屋, 半数以上(不 含半数) 的被征收人 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和本 条例规定的,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召 开由被征收人和公 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 情况 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 时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由本 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 专门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 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 急处置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7征收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 同级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 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 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征收补偿 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 金额度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征收补偿 费用应 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3日内予以公 告,房屋征收决定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 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 (二)征收的地 点和范围 ; (三)征收补偿方案 ; (四) 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 明确的处理办法 ; (五)申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 (六)房屋征收部门及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名称; (七)征收办公地 点和联系方式; (八)监督 举报方式; (九)其他应当公 告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应当 报市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同时 收回。8 被征收人对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 信息 化建设,鼓励应用房屋征收 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 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通过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 网站公开发 布征收评估 报名公 告。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 机构)报名后,房屋 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评估 机构及其业 绩情况、估价师 执业情况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 布,由被征收人在 5日内协 商选定评估 机构。 经协商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 收人投票确定,或者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 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评估 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 人总数的50%。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 织被征收人代表、 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 机构代表参加,邀请 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 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以任 何方式和理由 限制评估 机构参 与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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