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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衢州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 (2022年8月31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 第三章 活动 第四章 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践行全过 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 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 建设、活动、保障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大代表联络站,是指市、 县(市、 区)人大常 委会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 联系人大代表、人民 群众建立的工作平台,是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 履职的重要载体,是民情民意民智的汇集渠道。 人大代表联络站包括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 县(市、 区)人 大代表联络中心站和乡(镇)、 街道、 开发区(园区)人大代表 联络站等。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人大代表联 络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 大代表联络站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主席团、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联 络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 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 应当参与、 支持、 配合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和工作,通过人大代 表联络站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数字化改革— 3 —要求,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有关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多跨协同 、 量化闭环、 系统集成、 上下贯通,采用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方 式,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便捷化、规范化、智能化。 鼓励、 支持和引导有关国家机关、 人大代表、 人民群众运用 有关应用场景。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 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宣 传报道,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营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 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建 设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总站,县 (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人大代表联络总 站、 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根据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 工作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园区)内,应当建立人大代 表联络站。 在企业事业单位、 村(社区)、 楼宇等处,可以分设人大代 表联络点。— 4 —第八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选址应当方便群众、便于接待, 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场所,一般位于建筑物的地上一层,根据 工作需求 划分为办公、 接待、展示等功能区,配置标识标牌和必 要的设施设备。 人大代表联络站 标识标牌的设置规范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 工作机构制定。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 由站长、副站长、 联络员 等组成,工作人员应当保持 稳定。 人大代表联络总站、 人大代表联络中心站站 长一般由市、 县 (市、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 担任;副站长、 联络 员由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工作人员 担任。 乡(镇)、街道的人大代表联络站站 长一般由乡(镇)人 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 任担任。 第十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站业务数据的 归集、 共 享、互通等工作, 定期开展数据 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应当在人大代表联络站 公示: (一) 编入本站的人大代表 基本信息; (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的 基本信息和工作职责 ; (三)主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 计划; (四)群众意 见建议受理、交办、反馈、上报等 流程;— 5 —(五)人大代表联络站有关应用场景的 使用方式 ;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活 动 第十二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 席团应当 将人大代表 编入人大代表联络站依法开展履职活动, 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 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编入 人大代表联络站。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站 (点)联系人民群众 ;市人大代表 每年进站(点)联系人民群 众不少于两次;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 每年进站 (点)联系人民群众 不少于三次。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 托人大代表 联络站, 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制 度,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人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依 托人大代表联络 站开展协 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反馈人大代表议 案、建议的 办理等情 况。— 6 —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根据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需要 可以安排工作人员进站 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 托 人大代表联络站,做好日常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人大重点工 作和人民群众关 注的社会 热点问题,编制人大代表主 题接待活 动方案。主题接待活动 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 安排在每月固 定时间。 活动 时间、 地点和主 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人大代表 联络站工作人员应当 按照活动主 题,安排参加的人大代表和有 关单位工作人员。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线上形式开 展日常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主 题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 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 托人大代表联络站, 归集日常联系 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主 题接待活动中的意 见建议,运用“民情 大脑”等数字化方式,做好社情民意 综合分析工作, 生成分析 结果,为有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 提供参考。 人大代表、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对意 见建议能 够解答回复 的,应当及 时予以解答回复;对依法应当通过 诉讼、仲裁和行 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 向人民群众进行 解释,并告知 解决途径;对于需 转交有关单位 解答回复的意见建议应当 按照— 7 —有关程序,分级分 类予以处理。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分级分 类的人民群众意 见建议受理、交办、 督办、 反馈、 报送等程序,通 过应用场景实现有关程序数字化运行。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下 列工作事 项应当依 托人大代表 联络站, 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 见建议: (一) 编制立法 计划、 制定地方 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开展立 法后评估等立法工作 ; (二) 编制监督 计划、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 开展 执法检查等 监督工作 ; (三) 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四) 涉及改革发展 稳定的重大 问题、 重大规 划、 重要政 策 的制定和实 施工作; (五) 其他依法应当 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 见建议的 事项。 第十七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 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 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围 绕人民群众 普遍关注的问题、 年度重点监督 项目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 视察、 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 8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 街道工委应当依 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本级民 生实事项目、重大建设工程 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 应当依 托 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参与 城乡网格化服务工作,密 切同网格内人民群众的联系,及 时了解社情民意。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 托人大代表联 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宣传 宪法、 法律、 法规和重大方 针政策,向 人民群众 征集议案建议线 索。 第十九条 市、 县(市、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 席团、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进站开展 专题学习、 交流履职经验。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做好人大代表进站履职 登 记工作,建立履职 档案。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依 托人大代表联 络站,组织选民 听取人大代表 述职,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 况进 行评议。 人大代表进站履职情 况可以作为人大代表 连任推荐和履职 评优的重要参 考。 第四章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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