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
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
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批准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
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
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
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
1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
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
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
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
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
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
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 ,组织开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
控制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 同级爱卫
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
2拆迁工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
责城市排水管道、桥梁等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公共厕所以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广场等场
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林业、水务、农业农村 、
交通港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区爱卫会的部 署,组织 辖区内的单
位、居民 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 清除、孳生场所的
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 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前款规定的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 需费用从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 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公共卫生 基础设施建
设和管理, 积极动员全 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 项经费,
并将其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 项经费主
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 任不明
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 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经费按照有
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 申报。
3其他单位及其责 任区、居民 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费
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广播、 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 对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 引导单位和 个人参与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活动, 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 社会的共同责 任,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
动。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进行举报、投
诉。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 任制。各
单位的生 产、经营、办公、教 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
物预防控制工作, 由本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等单位应当建 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 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
止病媒生物孳生、 繁殖和扩散, 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 危害
4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重点场所的 经营管理单位 除应
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
防控制工作, 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 并设置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设施 ,定期自行检查,建 立工作档案:
(一)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单位 食堂、饭店、宾馆、
机场、港口、 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 具
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等 需
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农 贸市场、 粮库、
建筑工地、建筑物管 线、市政管 井、下水道 系统、公共厕
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 易孳生病媒
生物的场所。
第十三条 居民住 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由房屋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由业主
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负责实施; 未聘请物业服务 企业的,
由居委会负责组织 产权单位或者 小区居民实施。
农村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5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海 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
由管理或者 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 由管理或者 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 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 经营单位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 具以及相关场所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 任不明确的区域、场所 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负责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 款和第三 款、
第十四条规定的责 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的区域
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 密度控制在国 家规定的 标准范围内,
防控设施的合 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各责 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 采取下
列措施:
(一) 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 积水、垃圾、 堆积杂物、
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 外环境整洁;
(二)设 置和完善垃圾 屋、防蝇门、防蝇 窗、防鼠门、
防鼠网、防蚊 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 对管道、垃圾 储运设施、 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
物易孳生地, 采取定期冲洗、消杀、 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 袋装化和垃圾 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
日产日清;
(五) 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 藏匿孳生;
6 (六)及 时妥善处理 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
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 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 密
度的其他 措施。
第十七条 新城区开 发建设和 旧城区改 造,应当同 时规
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 灭设施。
建筑物管 线、市政管 井和下水道 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
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在 安全有效的 前提下可
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的 可以委托从事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有 偿服务的单位 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九条 市爱卫办应当定 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居民, 进行相关业务 知识及技能
的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 使用安全
性。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 采用科学方法, 使用
安全、环保、 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 剂,减少
对人体健康和自 然环境的 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 假冒伪劣
的药剂和器械。
第二十一条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 剂和器械,应当
7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 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 剂批
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二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 长和密
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
动。
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爱卫办的 要求参加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的 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消杀方法和合
格的药剂、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 灭。
第二十三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
级爱卫办开展 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 技术指导和专业
培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 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
重点开展登革热、疟疾等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媒 介监测评估
工作,建 立病媒生物监 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
报告和控制效果 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 时向同级爱卫办 报
告。
任何单位和 个人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市、区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 进行监测
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或者其他专业 机
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8
法律法规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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