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四章 特定空间规划管理
第五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
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
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
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
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
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四条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
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
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
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
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
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
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
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
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
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
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
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和旅
游、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
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国土空间
规划委员会,负责论 证、审议、指导国土空间规划 成果和重大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 战略,提高
国际和区域链接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 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
市圈有关城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 接,统筹空间资源利用,推
进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3 ─ 第九条 本市建立国土空间基础 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实时
更新、共享交换各类规划和自然资源 数据成果。经依法批准的
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 纳入基础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国土空
间规划“一张图”。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各部门 之间
空间关联数据共享运用,加强政府和社会 之间空间关联数据信
息交互。
第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建立全过程公 众参与机制。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 检查应当向社会公
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 查询已经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
投诉或者举报违反 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投诉举
报,组织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 战略性、科学性、协
调性和操作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相衔接,明确空间
格局、用途管制、实施 措施等要求,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 战
略,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 耕地和─ 4 ─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统筹
产业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平衡国土空间开发、保
护、利用、修复,实现空间资源 集约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雨花台、栖霞、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除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外,还应当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确定的主城、副城、新城
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鼓楼、玄武、秦淮、建邺等区编制分区
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江北新区依据国务
院批复的规划范围, 编制江北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 成
果纳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确定的
新市镇、城镇型社区所属的涉农镇(街)编制镇(街)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
外的村庄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层
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 标准;─ 5 ─ (二)下级国土空间规划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
(三)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 编制
和修改;
(四)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 容纳
入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相互协调;
(五)规划编制成果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基础 数据收集和分析,运用
城市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法提升规划编制水平。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二)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
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 ─涉及多个镇(街)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上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可以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统
筹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跨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应当在区、镇(街)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明确规划编制单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第十六条 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修复、 矿产资源、综合交
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灾、
城市设计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
的国土空间规划,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交通、能源、水利、农业、 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 7 ─ 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 物保护、绿
化园林、人民防空、 消防、防洪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提供有关的规划 数据和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并对规划成果
进行统筹和综合平 衡。
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
施。
第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 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上位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 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
设、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 检评估等确需修改国
土空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 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
改、报批。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
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 求
的条件下,因地块用地规模和布局调整、市政交通设施线位和
布局优化、公共配套设施增加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对 详细规─ 8 ─
法律法规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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