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事项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 ,
促进机关高效运行和绿色低碳发展,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四川省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机关、 群团机关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级机关)的机关运
行保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
经费、 资产、 能源、 服务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
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遵循依法保障、 绿色节俭、 安全
有序、 务实高效、 公开透明、 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 、
方式、项目、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实行统一项目、 统一标准、 资源
共享,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
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明确保障范围,统一制度标准,集中调
配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科学化、规范化,提升机关运
行保障效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
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 住房城
乡建设、 应急、 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
— 2 —障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机关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按照
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本级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机关运行保障
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
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运行保障
的支持。对依法下放给乡镇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保障。
第十一条 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
对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机关运行保障
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根据
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3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 组织实
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 具体制度,实行配置、 使用、处置全生命
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 标准化、 信息化水平,实现实
物管理与 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
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
部门科学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严格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清理、 盘点本级
机关资产,做 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安全 完整。
资产处置应当 坚持公开、 公平、 公 正和厉行节约、 绿色 环保
的原则, 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法律、 行
政法规规定资产 处置需要进行 评估的,应当依法进行 评估。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机关用地 布局和空间安
排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 落实土地供应计 划,
依法保障机关用地需求, 办理用地 手续。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按照国 土空间规划优化机关用地 布局,规范机关用地 使
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 规 划,
保障驻地机关运行所需 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资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
— 4 —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 优化调整本级机关 办公区功能布局,
推动办公场所集中 或者相对集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办公
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 划、 统一权 属、 统一配置、 统一
处置,提高 办公用房 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 办公用房权 属统一登记,
优化配置方式, 严格配置标准, 严格审核程序,加强 使用管理,
编制维修规划,建立健全统计 报告制度,开展 专项巡检。
闲置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
可以跨系统、 跨层级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 使用、维
修等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合理 使用维护,不得自行出 租、
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
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 编制、 统一标准、 统一 购置经费、
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探索本级机关统一保障、 异地联动保障、 社
会化保障机制,提高公务用 车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 将各类公务用 车纳入公务用 车管
理平台集中管理,统筹调度派 遣,有效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运
行成本。
各级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将公务用 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 执行等情况 纳入
— 5 — 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 诚信建设范围,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据通用资产和 专用资产配置
标准配置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具备条件的,由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 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共
享共用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公物 仓,负责机关资产保管、
租赁、 调剂及处置等工作,对低效、 闲置、待处置的资产,大 型
会议(活动)、 临时机构配置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加强 维修性
使用和盘活利用,优化资产配置,提升 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 采购机关运行所需 货物、 工程和服务 ,
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属于涉密政府
采购的,按照 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的,
由各级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 内控制度,按照 内控制
度的规定 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进行 招标投标的,按照 招标投标相关法
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机关服务保障工作,加强 后勤服务、 会议活动、 公务 接待等服
务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 办公区物
业、餐饮等机关 后勤服务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
和标准, 拟定后勤服务指导目录,加强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
— 6 —和集约 使用后勤服务资源,统一 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机关后勤
服务。
各级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机关 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
的项目和标准提供 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本地 区重要会议和 重大活动的服务
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严格控
制会议、 培训和节会、 庆典等活动的 数量、 规模和时长。具备条
件的,可以利用机关 内部场所或者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
式举办。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确定公务 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完
善本级机关公务 接待具体管理制度。
各级机关公务 接待应当遵循务实节俭、 简化礼仪的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
职人员 租赁住房的统一规 划、 建设、 管理等工作,推动机关公职
人员多元化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指导各级机关制定机关安全保障制度、预 案,监督本级机关
— 7 — 办公场所内部安全 技术防范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机关安全制度、预 案,改进安全 技
术防范工作, 组织安全教育和演练,维护机关办公、生活安全
秩序,保障机关安全运行。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主动 承担社会责任,在 环境保护、
能源节约、资源 利用、社会事务管理等方 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 坚持绿色低碳运行, 逐步提高
非化石能源资源 消费比重,推进 既有建筑绿色改 造,推动实 施
能耗定额管理, 倡导公务绿色出行和机关绿色 办公,推 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建设 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产
品,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 落实节约 优先方针,倡导简约
适度生活方式, 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 措施,降低消
耗,减少浪费,合理有效 利用能源资源,建设节约 型机关。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 指导、 协调、 监督本
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节能
规划、制度、标准并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机关 办公区生活垃圾
分类制度, 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 塑料制品。
— 8 —
法律法规 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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