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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 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9月27日四 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2年12月2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 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 保障人民权益。 — 2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 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 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 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 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 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 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同意。 — 3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以前 , 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 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及时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 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 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 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 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 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 — 4 —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市 辖区、不设区的市、 县、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等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 围。 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 会议, 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 确定若干名召 集人, 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 重大意见分 歧或者其他 重要情况的 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 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 期调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 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 5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 也可以分 别由两个以 上的 组联合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对议案或者报 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意见, 回 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 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 予以公开。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 定,可以 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 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 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和列席人员 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 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 提出报告, 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6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 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 再决定是 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 说 明。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提 交常务委员会。本省地方 性法规对相关议案提 交 时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 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 说明。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 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 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的议案,提 供有关的 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 说明。 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 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 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 — 7 —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 免案,应当附有拟任 免人员的 基本情况和任 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 免案期间, 提请任 免机关的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 取意见, 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 免案,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 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条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 之一以上书面联 名依法可以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 ;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 查委 员会,由以 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 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 定。 撤职案应当 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 供有关的 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 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 会会议 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 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 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 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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