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 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 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 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 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 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 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 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 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 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 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 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创新攻关、品种选育、良种 繁育推广、种子生产与基地提升、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等, 并将种子储备、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建设储备 设施,完善储备条件,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 灾 害时的生产需要及 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省人民政府 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本省重 点发展的 特 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 市州人民政府 负责当地 特色优势 农作物种子储备。储备的种子应当定 期检验和每年更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扶 持和服务地 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鼓励和 支 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良种选育、生产、 更新、推广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宣传,普及种子安全的 相关知识。 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科研育 种等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及省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 受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 伐国家和省重 点保护的农作物 天然种 质资源。 因科研等 特殊情况需要采 集或者采 伐的,应当经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批准。 经批准采集或者采 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 集或者采 伐者应当将利用情况告知省种子管理机构。省种子管理机 构对涉及内容需要保 密的,应当 予以保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 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利用和管理, 负责组织开展农作 物种质资源 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 存、交流 和利用等工作,构建 DNA分子指纹图谱库,定期向社会公 布本省重 点保护和 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 方 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 健全市州、县级农作物种质 资源保护体 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 种质资源 库(圃),并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确定种质资源保护 单位,重点保护 下列种质资源 :(一) 列入国家和省重 点保护名录的农作物 天然种质 资源; (二) 珍稀、濒危和本省 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 (三)具有 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 (四)其 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种质资源 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 标 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 标志。 对列入农作物种质资源 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 源保护地范 围的土地承包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占用农作物种质资源 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 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 原设立机关同 意。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 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 资源保护地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 ; (二) 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 放废气污水; (三) 擅自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四)开 垦、放牧、烧荒; (五)其 他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 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 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 、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 公共资源,依法开 放利用。 鼓励和 支持科研育种机构、种子 企业对收集保护的农 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 特有种质资源 提纯复壮和产业 化开发等 方面的研究和利用工作。 鼓励种子 企业利用地 方种质资源发展 特色种业,推动 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 优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 与境外机构、 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 境外 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 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 丢弃外来物种。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 教育等有 关部门应当 支持科研 院所和高等 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 础 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 支持 常规作物育种、 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 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 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鼓励和 支持种子 企业与科研 院所 及高等 院校构建技术研发 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 经济作物、 特色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 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 相结合的农作物种业技术创新体 系。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 豆在推广 前,应当通过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设立 由专业人员组 成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承担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 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 符合特异性、一致性、 稳定性要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由省农作物品 种审定委员会 颁发审定 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发 布公告。 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 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在本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 核同意撤销审定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 布公告,停止推广、 销 售: (一)在使用过 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 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 价值的; (三) 未按照要 求提供品种 标准样品或者 标准样品不 真实的; (四)以 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 的;(五)其 他依法应当 撤销审定的 情形。 第十七条 属于同一适 宜生态区的其 他省、自 治区、直 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引种到本省的, 引种者应当 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 案。 引种者应当按照区域 试验要求,在拟引种区域开展 不 少于一年的适应 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 抗病性指标应 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 相关标准。 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 真实性、适应 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本省 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 下列情 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 核不宜推广种植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 布公告并禁止销售: (一)在使用过 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 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 价值的; (三)与 标准样品不符的; (四)以 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 (五) 被原品种审定机构 撤销审定的 ; (六)其 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 情形。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 种,在推广 前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 不得发布广告、推 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 名义销售。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办法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12-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3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