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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8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和其他管理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业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 第四章牛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 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 第五章 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 第七章 附则 业服务纳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 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 第一章总则 人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 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 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业管理和 服务中的应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人和保 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 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障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 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 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 (二)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 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自行对物 员会,并建立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机制;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义务, 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 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四)制定物业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物 动。 业服务人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并实行分级分类监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 — 194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 (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 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 服务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六)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 (八)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 选聘物业服务人,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交接、 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 物业承接查验等工作; 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九)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 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 和使用工作; 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九)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业主决 策投票、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公 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示、物业服务投诉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 (十)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 列职责: 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一)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辖区内设立业主大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物 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选举; 业交付后保修期内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 修责任,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 履行职责; 发的投诉; (三)协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 目移交和接管工作; 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建立物业管理举报投诉机制,调解、处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 理物业纠纷,协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之 间的关系; 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以及汽车停放费 标准,并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动态评 (五)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突发 估调整; 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 理,指导和监督安防设施的设置、维护;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 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和 人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 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纠纷。 业管理区域内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 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 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19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物业服务与养老、家政等生活服务相结合。支持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等服 务,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 助医等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列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 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 事规则的建议; 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 权; 割、独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 作; 上区域并且能够明确各自管理、维护责任的,可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 第十二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场地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 (十)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 业管理区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 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的使用情况; 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因分期开发、老旧小区整治等原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 因,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建设 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 单位或者所涉及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 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 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 量、业主共有部分等情况,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 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 (四)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车位(库)租金、 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并公告。 汽车停放费等; (六)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应对突 — 196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发公共事件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 区,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未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 理措施; 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 征求建设单位和业主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十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 以上的业主同意公开提出申请的,居(村)民委员 主大会。 会应当予以书面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签 章确认,提交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 政府)。 权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 成员; 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的,街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与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联系有困难,或者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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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31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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