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10月19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2年11月29日河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的《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秦皇
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1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
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
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原则,推动在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成立党组织,鼓励、引导业主中的党
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建立完善社
2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党建引
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
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并落实现
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及业主共
同决定事项电子表决系统,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
水平,促进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市建立市、县(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物业管理
工作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
领导,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建、城管执
法、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
会议制 度,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职责,建立协调联
动机制, 研究、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 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强 化属地管理
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 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将物
3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 小区,在社区
(村)党组织领导下依 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自治。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业主依法表决 需要由业主共同
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
会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 解决业主自治和物业管
理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定 数量的业
主代表,业主代表通过社区(村)党组织推 荐、居(村)民委
员会推 荐、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 式、职责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
务行为,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 性规范,组织业务 培训,调
解物业服务企业 之间的纠纷,协助住建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督
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 突发公
4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 件应对期 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服从政府统一指 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
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 急预案和各
项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 遵守权责一 致、质价相
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 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
付费的市场秩序, 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 资本参与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
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 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 承接查
验、物业服务 费用、物业服务 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 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
托合同的约定提 供专业服务, 接受市住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物业服务第三方 评估坚持市场 化导向和自愿的原则。物业
服务第三方 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5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 等已经合法 占有
该房屋的人, 可以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 举业主委员
会。业主 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 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职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
过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 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并 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 需的
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 证明材料;
(二)房屋以及建 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 名册;
(四)建 筑规划总平 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 交付使用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 置证明材料;
(七)其 他有关的文 件资料。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超过二分之一时,三十 名以上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 数百分之五
以上的业主 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筹备业
主大会的 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
6到业主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指导成立 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筹备组。
物业管理区域内, 具备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条 件,
而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指导业主推 荐业主代表并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筹备经费由居(村)民委员
会核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确定,由建设单位
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 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将 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
专用账户。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后,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将 筹备经
费的使用 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
监督。
建设单位 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 义务的, 筹备经费参
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
代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
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 数应当为单 数,其中业主代表人 数
不低于筹备组总人 数的一半,筹备组组 长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代表 担任。业主代表通过社区(村)党组织推
7荐、居(村)民委员会推 荐、业主自 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产生。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 名单以及相关 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
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国 家、省的有关规定 做好制定业
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 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和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名单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的各项 筹备工作,并将有关内 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十
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 示内容有异
议的, 筹备组应当 记录并作 出答复。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筹备工作,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并选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
后,筹备组应当在五日内 向业主委员会 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 资
料后自动解散。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分期开发建设项目, 先期开发
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 分期开发的物业 面积和进度等因素,
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 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超过三百名的,可以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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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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