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1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
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思茅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思茅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
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
作的领导,并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思茅城区河道水岸
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
—— 1 ——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思茅城区河道安全、清洁,协助
做好河道保洁、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
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河
长制,全面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
市、区及有关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有关村(社区)设立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分别
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水域的
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
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思茅城区
—— 2 ——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 ,
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和 户外宣传平台应当
加强正面引导,定 期刊播公益广 告,并依法公 开曝光社会反响
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河道违法行为, 营造全社会保护河道、
维护水环境的 良好氛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 反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法
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投诉和举报。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 受理思茅城区河道违法行为
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或者 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处理结 果及
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编制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专项规划, 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主 要包括河道名
录、管理和保护 范围、河道 整治、堤岸绿化及生态 补水等内 容。
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专项规划应当 服从国土空间规划
防洪规划, 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落实 到国土空间规划一 张
图,并纳入相关规划监督实施体 系。
经批准的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专项规划需 要修改时,
应当按照规划 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3 ——有关部门 编制或者 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思茅城区河道的,应
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思茅城
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专项规划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 范围,经区人
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 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 范设置界桩
和标识牌。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省、市 审批、核准的重大
建设项 目,确需占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范围且不影响河
道行洪和 危害河堤安全的,经区人民政府 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本条例施行 前已经依法 取得占有、使用、经 营权的,经 科
学论证对河道行洪和河 堤安全有 影响的,应当有 计划地安 排退
出,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 置,对违法建( 构)筑物依法
予以拆除。
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满足防洪要求,兼顾
生态、 景观综合统一的 原则,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思茅城区河道
整治年度 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思茅城区河道 整治年度 计划应当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河道防洪 排涝、清淤疏浚、雨污分流、截污纳管、
生态补水等工 程;
—— 4 ——(二)护岸、护 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 界
桩、标识牌等设施的建设、改 造和维护 ;
(三)河道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的湿地、绿化、景观建设和
生态修复;
(四)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 标准、占用河道等违法建
(构)筑物。
在公共安全、防洪安全、水体 质量等方面存在 严重隐患的
河道,应当 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思茅
城区河道常态化日常管护 机制,并 积极培育和规 范河道维 修养
护市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 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
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保洁年度 计划及其实施方
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保洁年度 计划及其实施方 案应
当明确保洁责任区及责任单 位、保洁 服务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
式、保洁 具体任务及 要求、保洁费用 标准、保洁经费 筹集、监
督考核办法等内 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 检查,督
促保洁责任单 位落实保洁任务,保 证责任区 范围内的河道 整洁。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生态环境和
生产用水的需 要,制定和实施生态 补水方案,调节思茅城区河
—— 5 ——道生态所需水 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 筹规划建设、 整治改造思茅城区河
道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以
及雨污分流管网、 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按照相
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集中 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
镇生活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运营单位加大设施设 备、物资和技术
等投入,提升污水处置能效,确保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
排放标准,方可向思茅城区河道 排放。
河道周边新建、改 扩建工程,必须同时配套建设 污水排放
设施,并统一 接入污水管网。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要求,
组织开展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 质量监测、评估、预警,并定 期
向社会公布思茅城区河道水环境 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执法 队
伍建设,改 善执法装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 享、联合巡查、
协同管护、综合 整治的工作 机制,及时发 现和查处思茅城区河
道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 禁止水域内 游泳、垂钓、捕鱼;
—— 6 ——(二)清洗生产用具、生活 物品、机动车,放养畜禽;
(三) 种植蔬菜、农作 物等;
(四)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生活
垃圾、动物尸体等;
(五) 毁坏各类水工程、护岸、 闸门以及防汛、水 文、环
保监测等设施 ;
(六)在河道内设 置影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 木等;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七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按照以 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 反第一项规定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元以
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 反第三项规定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7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 他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8 ——
法律法规 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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