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优化营商 环境,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 平,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 法 —— 1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 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 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 社会共建、 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 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 制,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纳入年度综合 考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 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或者明确相关机构(以下 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 运行 和维护,推进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 共享共用。 —— 2 ——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守 法履约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 动,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 归集、 公开、 共享、 查询、 修 复、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 则,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共 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得泄 露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 隐私。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包 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 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 补充目录。 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 基础目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 信息,不得 擅自扩大纳入范 围。 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 围有特殊规定的,省、 州 (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单位参照全国 公共信用信息 基础目录的制定 程序和要求,依法编制在本行政 区域适用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 补充目录,按照规定公开, 并抄 —— 3 ——送上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纳入地方 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 ,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 的具体行为、 公开 属性、 共享范 围、 归集 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 内容,并征求有关部门、 单位和相关 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 、商会、 法律服务机构、 专家学者和社会公 众意见。 第十条 下列信息应当依法审慎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 补充 目录: (一) 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 隐私的信息,以 及涉及未成年 人、 不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 除法律、 法 规明确规定 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 围; (二) 涉及信访、垃圾分类、 不文明 养犬、无偿献血、退役军 人管理、 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 外,不 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 围; (三) 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 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 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 法规 依据,符合情节严重 或者存在主观 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 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 纪检监察机关通 报的情况,对行 贿人 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 集范围的,应当 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 见。 第十一条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公民 身份号码作为 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以护照等其他有 效身份 —— 4 ——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 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作为关联 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 录,依法、及时、准确地采集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 审核机制, 将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 及时、准确、 完 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 报送,并对所提 供信用信息的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除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 另有规定 外,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 不得超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所 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 声明、自 愿注册、自主 申报、信用 承诺等方 式,主动 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 供自身信用信息, 并对信用信 息的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除法律、 法规和国家 另有规定 外,市场信用信息 提供单位应当经信用主体 授权或者同意采集 市场信用信息, 并 按照规定或者约定 告知所采集信息的方 式、 内容、 用途以及信用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等。 第十四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 约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 供信用信息, 并对所提 供信用信息 的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 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 5 ——定,通过公开公 示、政务共享、 授权查询等方 式披露。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 网站、 本级政府门 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 网站公开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对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 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 除外。 第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 建设、 运行和维护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 现省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开 放共享。 各州(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归集本行政区 域内的社会信用信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设、 运行和维护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应当 依法做好本行业社 会信用信息 记录、归集、公开、共享、修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 作,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 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 融合机制,鼓励行政机关与 企业事业单位 等开展信息合作,实 现公共信用信息和 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 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公 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 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以 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实 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6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在法定职责范 围内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共信 用信息。 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与 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 息。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责范 围内可以查询相关联的公共信用信 息;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 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 供单位应当制定公 布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 本部 门门户网站、 信用门 户网站,以及移动终端、 服务 窗口等途径向 社会提 供免费、便捷的查询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信用主体 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其非公 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 并推广信用承诺践诺制度,在 办理 行政审批、 公共服务等事务过 程中,鼓励和 引导信用主体作 出信 用承诺,并将信用 承诺以及践诺情况信息纳入信用主体信用 记 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可以以公共信 —— 7 ——用信息为 基础,对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其他国家 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可以建 立本行业、 本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 审批、政府采 购、招标投标、资质等 级审核评定、 财政资金补助、 表彰奖励、 国家工作人员 招录调任、 市场准入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 办 理事项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公共信 用综合评价结 果、 行业信用评价结 果、 信用 承诺践诺情况等,对 信用主体实 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制度, 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 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约 束。 国家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应当组织实 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守信激励 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的守信行 为、社会 贡献程度相当。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3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