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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30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等10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2 —第七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 是指新建、 改建、 扩建、 大修的 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 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 3 —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 生产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水运工程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 , 载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质量责 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符合质量、 安全、 环保、 节能 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 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 公路水运工程实际,依法设立项 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 4 —关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试验检测 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 能力,推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式的应用,提升公路水 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 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 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 险评估报 告进行评 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 案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 兼顾畅通与安全, 科学确定和保障 工程建设工 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定 期组织开 展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检 查,以及事 故隐患排查 治理,及时组织 整改,并定 期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报 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 情况。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 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 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 将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 施工标 准化 要求及 相关费用, 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 同,制定工作方 案, 并组织 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 将不低于法定标 准的质量保障条 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 同,并在项目开工 前和施工 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 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 5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 核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 特点和安全风险 评估情况,制定 综合应急预案,并定 期组织施工、 监理等单位开 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从 业岗位登记,组织施工单位 落实全员 岗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 档案,如实记录 施工单位和人员 的信用信息,并报 告负责项目监管的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 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验 收。 公路水运工程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经建设单位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自验 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 将验收报告报 负责项目监管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 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发现建设单位在验 收过程中,有 违反国 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 令停止使用,重新组 织验收。 第十八条 备案的验收报告应当包 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评定报 告; (二)设计单位 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 价意见; (三)监理单位 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 告(实行— 6 —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 ); (四)施工单位 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 书; (五)应急管理、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 等主管部门 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 准和勘察合 同进行勘察,提 供的勘察文件应当 真实准确, 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需要,对有 可能引发安全事 故的地质 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 桥梁、隧道、 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工程附属的为 车船补充燃料的场所、 设施,其安全 设施设计需经安全 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 深 度要求进行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 和安全风险的部位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明确 控制要点和保障要 求。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 多个勘察、 设计单位的,— 7 —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 整个项目勘察、 设计的总体协调及 资料汇总 工作,并对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 设计单位对 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 选用的材料、 构配件、 设备和设施,其质量要求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并注明规 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工程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验 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 质量、内 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 出评价意见。 设计单位 可以按照 约定,提 供下列设计服务: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施工现 场设立代表处或者 派 驻设计代表,根据施工进 展和质量、 安全风险提 出相应的要求和 建议,及时处理施工中 出现的设计问题 ; (二)在公路水运工程 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 后评 估。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 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 法规规定 必须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 聘用监理单位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可— 8 —以聘用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以 及监理规范、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 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 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 准、 监理规范和 监理合 同等要求,设立现 场监理机构, 选派符合监理合 同约定、 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 驻施工现 场,组织 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建设单位 同意,监理单位 不得变更监理 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 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 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 设计、 专项施工方 案,严格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对 不 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监理 工程师不得予以签字确 认。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 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书 面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 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对 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 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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