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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 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 1 —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 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 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 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本、依法保 障、厉行节约、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 加强成本和绩效管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 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 机关。 第六条 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七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建 立精简高效的协同运行机制,提高服务保障质效。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省直机关运行保障工 作,对设区的市、县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 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 — 2 —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 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应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的相关 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基本需 求,在征求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后,制定本级机关服务标 准和相关实物定额,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服务标准和相关 实物定额,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对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公务交 通服务、文印服务、公务接待服务、机关餐饮供应服务、 机关后勤服务专项经费等事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统一制度标准、统一配置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 行管理。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和维修、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和 更新、机关节能、后勤保障等统一管理事项的机关运行经 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 3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 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 关机关资产管理职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 具体制度并组织 实施,接 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 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用 地、办公用房及 其附属设施等 不动产普查登记,权属按照 规定统一 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名下。实行办公用房及 其附属设施等 不动产统一权 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 一处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 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和 信息共享机制,统筹 推进资产 管理、节能管理和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平 台建设;统一政 策标准、统筹资源调配, 逐步实现跨部门、 跨区域、 跨系 统平台保障,发 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 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 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 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 计分析制度 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运行保障绩效 评价,督促机关运行 保障效能提 升。 — 4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机关办公 场所保障工作,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机关办公 所需场地、设施、服务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 地 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土地利用,规范 土地处置。县级以上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 考虑机关用 地需要。 各级机关 不得擅自办理 土地利用、调整、 处置、商业 开发、 拆迁占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 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 求管理 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依法 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 手续,并依法予以 补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机 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 属登记、调配使用、维修、物业服 务等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研究 制定本级机关办公区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 求,推动机关办公 场所相对集中 ;指导下级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出 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 5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 不得自行出 租、出 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闲置办公用房应当 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 处置利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公务用 车管理,对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统一 编制、统一标准、统一 购置、统一配置、统一 处置。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平 台化、信息化、标 识化的管理 要求,建立 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般公务用车管理 倡导公务 绿色出行, 推广应用新能 源汽车,建设配 套充电设施,并 充分考虑基层和远离中心 城区独立办公单位的公务出行 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 式,满足实际需 要。 执法执勤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配合做 好本级机关 重要会议和 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 充分利用机关内部 场所和电视电话、网 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定,控制会议和活动的 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执行费用 开支范 围和标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 — 6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健全公务接待制度, 落实公务接 待标准,指导下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本级各 部门和下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 好本机关 的公务接待工作。 招商引资、外事活动接待事 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 所需的物业、餐饮、安保、 绿化等服务,制定服务标准, 确定服务项目范 围,规范服务合同文本,组织 购买社会服 务,监督 评价服务效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 食堂用餐管理, 确保餐饮质 量。建立 健全机关 食堂反食品 浪费工作成效 评估和通报制度,制 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管 理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机关节能管理监督,制定工 作规划、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的节能工 作。 各级机关应当 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 措施,降低 能源资源 消耗,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有效合理 利用 能源资源。 机关节能工作应当 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 考核与评 价指标体 系、文明单位 创建指标体 系。 — 7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机关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 完 善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收 集制度,指导各机关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 政策性职工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接 受同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为 符合规定的机 关职工、 引进人才等提供住房保障。 政策性职工住房分配应当统一政 策标准,坚持公开、 公平、透明、 均衡的原则,并定 期征求同级机关及 其工作 人员的意见建议。 符合保障 性住房申请政策的机关职工,按照 属地管理 规定, 可以申请所在地保障性住房。 机关住 宅小区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社会 化、市场化 管理。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 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 计划,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 产、服务、能源、资源等事项进行合理安 排和统筹规划, 作为编制安排相关预算、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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