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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26日 河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等四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1 —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 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 区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 济综合实验区 (以下简称实验区 )和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实验区 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 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 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 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 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进开放合作,吸 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设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突 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 法治环境规范的开放创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高 — 2 —端产业聚集区和法治建设引领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 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 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省、 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责主业, 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 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 予的特殊管理权 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依法 履行以下职责 : (一) 组织拟定、实 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国 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 (二) 负责实验区发展改 革、科技、财政、人力资 源 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 急管理、市场 监管、统 计、规划建设、 知识产权及其 他社会管理、公共 服务等行政管理 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 审批权限 ; — 3 —(四)协调金融、 海关、税务、 边检等部门 在实验区 内的行政管理 工作; (五) 对实验区的 土地进行管理, 并负责土地及地 上 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 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 (七) 履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 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 理委员会实行一 个机构、 两块牌子,行使综保区管理委员 会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实验区 在上级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 核定的机构总 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 相关规定 自主设立、调整 工作机 构,并报上级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 备案。 管委会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 工作部门和 事业单位。管委会的 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 工作 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公 布行政权责 清单,推行行政 许可 权、行政 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 联动工作 机制,优化 执法环境, 提高行政效 率。 第十条 实验区应当 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 服务职能, 注重事中事 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 办理规 — 4 —范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 审批事 项,由实验区 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并对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能由实验区实 施的事项, 实验区享有 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直报权。 第十一条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 授权实验区设立 具有特 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实验区人事及 薪酬体制改 革,创新 选人用人机制, 可以实行人员 聘用制、 岗位聘任制、 绩效 考核制等,探索实行年 薪制、协议 工资制和有条 件的兼职 兼薪等多种薪酬方式,激发实验区的 活力和动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省、郑州市国 土空间总体规 划编制实验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实验区分区规划和 控制 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 周边区域的 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 相 — 5 —协调。 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 县(区)应当 严格遵守规 划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改 变规划用 途。机场规划、 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 衔接统一。 第十四条 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 布局、人 口分布、资源 利用和 基础设施建设,高 水平推进 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 发,形成空港、产业、 居住、生态功能区共 同支撑的航空 都市。 第十五条 实验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 都市 为目标,在规划建设中突出 交通枢纽特色,加强 对多式联 运综合性场 站、航空 货运枢纽、卡车转运中心、保税 燃油 基地、航空 物流配套服务等场 站和设施的安排。 第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 按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绿色 城市的理念,构建集 约有序的 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建设 品 质,促进人 居环境改 善。 实验区应当加 快产城融合和新 型城镇化建设,加大 城 镇化基金支持建设力 度,形成有特色、高 品位的城市功能 区。 第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加强能 源、交通、通 信、信息、 水利、环保、人 防、市政等 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城市功 能。支持优质 教育、卫生、文化、体 育等公共服务资 源优 先布局;引进国内 外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依照有关规定放 — 6 —宽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 原则,加强 对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与管 控。积极推动综合管 廊建设和通 信、电力等缆线入地。 第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保 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强化 规划引导和 控制,合理 安排建筑布局、高 度、密度,城市 风貌与景观建设应当体现 生态与地域 文化特色。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十九条 实验区应当 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 服务业,制定发 布产业发展 指导目录 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条 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 标准,创新 资金、 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 模式,依法制定 相关优惠政 策。 实验区 可以在产业投资强 度、产出效 益、吸纳就业、 技术引领、产业带动、集 约用地、 生态保护等方面 提出优 先准入条 件。大力发展科 技含量高、资 源消耗低、创新能 力强的产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 在新一代 信息技术、电子商 务、大 数据、云计算等领域 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建设以 智 能终端为代表的 世界级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 群,形成跨 — 7 —境电商、现代 物流、智能制造、 智慧城市等新 技术、新业 态、新模式、新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坚持创新 驱动发展 战略,汇聚国内 外创新资 源,培育 良好的创新创业 生态。 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重 点培育航空物流、商贸 会展、金融 租赁、电子商务等产业集 群。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实验区产业发展 基金,用于 扶持实验 区内高端制造等产业发展。 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 参与等方 式做大产 业发展 基金规模。 鼓励在实验区内设立创业投资 企业和产业投资 基金, 参与实验区的创业投资。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区实行 外商投资准入 前国民待遇加负 面清单管理制 度。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 行。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之内,符合实验区发展实际的 特殊 投资项目,实验区 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积极 争取国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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