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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六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规 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 ,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聚焦重点、注 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预算决算及其政策开展全口径审 查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 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 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 — 2 — 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 称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 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 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 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在 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 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围 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 用、债务偿还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 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强化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和经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政府采购 情况,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 3 —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各代表 团推荐的参与预算审查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完善由经济、财 政税收、财会、投资、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 算审查咨询专家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 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 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 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政收入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和 项目支出绩效 目标;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 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预算 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 — 4 — (七)初步审查 所需要的其 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 是: (一)预算 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 经济政策, 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预算编制 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 项目的预算 是否适当; (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 是否可行; (五)预算 安排的政府债务 是否合法、合理, 是否有可行 的偿还计 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 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 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 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 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 专家以及 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主要负责人 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 到会说明情况, 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每年对预算草案 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 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 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 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 题审议。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 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 5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 方案初步审查 后,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 到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将 处 理情况 反馈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 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 印发本级人大代 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 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 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 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 方针政策、决策部 署的主要情况; (三)一 般公共预算、政府性 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 算和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 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 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 标 准、绩效 目标和实现措施等情况; (六)税收 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 6 —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 风 险等情况,本年度举 借债务的 主要用途、偿债计 划以及财政中 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 革相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 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 按照规定细化。 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 示预算收支情况表、 转移支付预 算表、 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 安 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政府性 基金预算草案应当 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 别说 明。政府性 基金支出编列 到资金使用的具体 项目,说明结 转结 余和绩效 目标情况。 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 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 入预算的 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 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 到使用 方向和用 途,说明 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 目标。 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 按照保险项目编制, 反映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推进情况,说明社会保 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 是: — 7 —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 算决议的要 求; (二)预算 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贯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 针政策; (三)财政政策 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 与经济社会发展 目标和总体要 求是否相衔接,财政政策制定过 程中是否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是否合理、 可行、可持续;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 项目的预算 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 是否完整,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 六条的规 定; (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安排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 目标、 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 求相适应,各 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 基是否 相协调,预算收入 是否依法依规 征收且真实完整, 是否实现了 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 目标,非税收入 是否规范。一 般公共预 算支出总 量和结构 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是 否达到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 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 目的; (七)政府性 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和预算 安排是否合理、 可 行、可持续, 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 期限是否符合有关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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