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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 2 —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 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大对安全生 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 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 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划 等相关规划相 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 生产监管 能力建设,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考 核制度,组 织制定和实 施安全生产职责 清单、年度安全生产工 作责任 清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 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 清 单,公 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安全生产风险 专项整治,加强 重点行业、重 点领域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安全风险 评估与论证 机制, 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 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 间布局,并 对位置相邻、行业相 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 施重大安 全风险 联防联控;依法组 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 研究部 署、指导协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 办公室,负责 承担本级安全生产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 检查、 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 运输、住建、水 利等有 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 管理。 — 4 — 新兴行业、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按照业务相 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以及 开发区、 工业园区、风 景区等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 作机构及其职责, 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 装备,按照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 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协 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 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 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 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 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常 识普及和事故 警示教育活动, 增强全社 会安全生产 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 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 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操作技能。 人社等部门应当 将安全生产 知识纳入继续教育和就业技能 培训内容,提高 培训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开展安全生产公益 — 5 — 宣传教育,依法对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 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 险救护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有关协会组 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加强行业自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 息、培训等服务。 从事安全生产 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 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 供技术、管理 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 托安全生产 服务机构提 供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 由生产经营单位 承 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协 会组织和安全生产 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 指定安全生产 服务机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6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建 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 行安全生产 许可制度。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生 产经营单位,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并 建立健全和实 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 (三)安全生产 检查制度 ;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使用制 度; (五)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 考核、奖励和责任 追究制度;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登记、治理制度 ; (九)重大 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 (十)有 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及 变更管理制度 ; — 7 — (十一) 劳动防护用 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 (十二)生产安全风险 警示和预防应急公 告制度; (十三)安全设 施设备的管理和 检修维护制度 ;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十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 (十七)安全生产 档案管理制度 ;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 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 实际, 可以制定综合 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 属冶炼、运输单位和 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 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 百人以上的高 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在一 千人以上的一 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总监。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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