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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主体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一节 实施要求 第二节 实施程序 第五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 -1-统领推动城市更新,加强 “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 务”水平,优化城市功能 和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历史 文化保护传承,激发城市活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 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 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 (一)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 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 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 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 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 、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 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2-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 目。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敬畏历 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 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多元参与、共 建共享的原则 ,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 第四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 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 衔接,与各类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 (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 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 (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 隐患; (四)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 制大规模拆除、增建,优化城市设计,延续历史文脉,凸显首都 城市特色; (五)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 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 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 -3-市;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 市空间资源利用效 率; (七)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 防涝、防 洪、防疫、防灾等能力; (八)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 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九)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推进适老化宜居环境 和儿 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第五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市人 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 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 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项目,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信息系 统建设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并督促 实施,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等政 策。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 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 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4-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 防、税务、公安、消 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重点街区的城市 更新;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其他 各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职能分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诉 即办等机制作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街区更新,梳理辖区资源, 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 治共享平台,调解更新 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 新活动。 第七条 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 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 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 源提质增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 进行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 的,国家机关、国有 -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 照国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 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 求,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 编制、政 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商共治机 制,发挥业主自治组织作用,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 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 目;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 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主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 造收益。 第九条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有 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本市建立责任规划师参与制度,指导规划实施,发 挥技术咨 询服务、公众意见征集等作用,作为独立第三方人员,对城市更 新项目研提意见,协助监督项目实施。 第十条 本市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技术开展 城市更新工作,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 台建立全市 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供征集城市更 -6-新需求、畅通社会公众意愿表达渠道等服务保障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 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 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建立城市更新服务首都功能 协同对接机 制,加强服务保障,对 于满足更新条件的项目,按照投资分担原 则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 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 域统筹,通过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系统对城市更新规划进行 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配置、高效利用空间资源 。 第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 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总 体安排,具体包括提出更新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划定重点更新区 域、完善更新保障 机制等内容。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 -7-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本市依法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 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 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 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 进行整体统筹。 编制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建成区特点,结 合更新需求以及群众诉求,科学确定规划范围、深度和实施方 式,小规模、渐进式、灵活多样地推进城市更新。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 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应当进行现状评估,分类梳理存量资源 的分布、功能、规模、权属等信息,提出更新利用的引导方向和实 施要求。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 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 查评估。 规划实施中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 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 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 第十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 革、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市管理、 交通、水务、园林 绿化、消防等部门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 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更 新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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