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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 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 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人,建立健全长江 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 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防治重大事项。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人 第七章区域协作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 第九章附则 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 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 第一条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 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 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 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 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 守本条例。 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 识。 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 连的港池水域。 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 第三条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 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 1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运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 三个月。 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 第十二条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的 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 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污 和处置设施,每两年评估一次船舶污染物接收、 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提 转运和处置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 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船舶洗 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 舱站和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等港口综合保障体 理的第一责任人,船长是船舶污染防治的第一责 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 扶持。 任人。 第十三条船舶洗舱站应当建立健全洗舱 第二章一般规定 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公示洗舱收费标准。 第九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 船舶洗舱站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 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应当 输部门备案。 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 第十四条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船 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 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并向作业港口所在地交通 要求。 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条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 第十五条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 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体、滩地和 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利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规 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 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锚地、停泊区等公 控。 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 第十六条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 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和 协调解决。 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船舶实施动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 态监控。 费。 第十七条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 第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 (包括单航单底、双单底、单航双底)的载运散 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省长江水域停泊和作 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业。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为污染物 第十八条鼓励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货主、码 接收船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接收、转 头建立选船机制,通过选船检查和评估,选择安 — 10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子或者纸质接收单证。 全技术标准高的船舶。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 第二十四条码头、装卸站、内河船舶应当 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 按照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的要 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 求,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内河船舶无需送 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交污染物的,应当主动向码头、装卸站出示接收 单证或者说明情况。拒不送交船舶污染物或者送 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 交的船舶污染物数量明显异常的,码头、装卸站 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码头、装卸站不得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船 第二十条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 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 舶发现码头、装卸站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不足 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符合 或者拒绝接收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 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 运输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 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 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水、含油污水。 第二十五条船舶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 时储存、转运,以及通过船上或者港口配套设施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 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 第二十一条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应 理后仍需要通过船舶转运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 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性货物实施管理。 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后,不得在 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确保所排放压载水满 足要求,并在排放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 告。 鼓励对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 禁止国际航行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舶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 压载水。 第二十六条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 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 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 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用集污舱(柜)。 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注 船舶洗舱水或者液货舱货物残余物应当经 册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弄虚作假。信息系统产 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 生的电子接收单证与纸质接收单证具有同等法 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 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人市政管网或者 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视同完成处置。 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因停航检 修等原因无需送交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其他船舶 置单位应当对船舶污染物准确计量、如实记录。 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提供电 鼓励使用智能污水柜、智能垃圾桶等智能化 一 11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设施设备准确计量、自动实时记录船舶污染物信 织实施。 息。 第三十二条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期 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岸电设施的供电 间,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执行 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船舶污染物送 岸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当综合考虑码头泊 交、接收、转运、处置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位大小和潮汐等影响,便利靠泊船舶使用。设置 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安装岸电设施,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 接收船舶污染物。 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在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 显著位置安装公示牌。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等 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 部门,应当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 及时检修并记录。 实施联合监管。 第三十三条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船舶污染物送交和 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 通过船舶接收、转运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舶提供岸电,并可以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 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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