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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5月11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14 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修订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 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 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2主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 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社区治理体系、 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 由物业行政主管部 门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 研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 设立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 第五条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完善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 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 监督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 行业协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物业服务 诚信评价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 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3同、物业 承接查验等备案工作; (九)受理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的 投诉举报,依法及 时 处理并 答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业主大会 成立和业主委员 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 流程及相关 示范文本。 市、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协调、监督管 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 指导、 协 助业主大会 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 举 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 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 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 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负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备案工 作; (五)参加物业 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 目移 交和接管; (六)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七)指导、 检查、 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 义务,配合 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4(八)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九)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市、 县(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 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工 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 具体工作,并 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 选 举业主委员会、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时,协助做好相 关人员 推荐工作。 没有街道办事处的,由相应的社区工作 站承担街道办事处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 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 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 绿化管理、 供热燃 气、供水排水、 市容环卫、 照 明亮化,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和露天焚烧,在建筑物、 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 刻画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相关责 任主体不依法 履行房屋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房屋 租赁,损坏或者擅自变动 房屋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等进行监督管理;5 (三)自 然资源部门负责对 违法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 乱挖地下空间,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等进行监督管 理; (四)生 态环境部门负责对 餐饮服务业 油烟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 合同 格式条款、广告内容、电梯设备安全、 物业服 务收费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公安 机关负责对 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 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从建筑物中 抛掷物品,从建筑物 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违反关于社会生活 噪声污染防治 的法律规定制造 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饲养动物 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等 接到报警后,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 (七)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 侵占或者损坏消防设施, 占 用消防车通道, 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等进行监 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八)人民 防空部门负责对人 防工程和设施的 消防、安 全和维护管理等进行监督 检查和指导,依法 查处侵占或者破 坏人防工程和设施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实行相对 集中行政处 罚权的,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违法行为 投诉登记制度,6在物业管理区域 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执 法事项和 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 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有关 违 法行为。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 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 、诚信 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物业 服务标准,专业服务 技能等培训; (三)组织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四)组建行业专 家库; (五) 倡导物业服务人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资源节 约和环境 保护; (六)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活动 ,反映物业 管理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 当向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召开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的 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一)交 付房屋专有部分 面积占比超过二分 之一的; (二)交 付房屋套 数占比超过二分 之一的; (三) 首套房屋交 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 数占比超过四7分之一的。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 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 满足前 款规定条 件之一的,按照 前款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 款和第二 款规定条 件,建设单位 未提出申 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逾 期仍未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启动业主 大会筹备工作;建设单位法人 终止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 启动业主大会 筹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 要求, 及时提供建筑规划 总平面图、 房屋及建筑物 面积清册、 业主 名 册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共用设施设备交 付使用、 物业服务 用房配 置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 文件资料。建设单 位不能提供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向负责保 管文件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查阅复制,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负责 保管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 要 求及时提供。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九十 日内完 成筹备工作,组织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 束时,筹备组自动解 散。筹备组未 在九十日内完 成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 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 果和决定应当 在物业管8理区域 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 成立或者选 举产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 向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备 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 符合备案条 件的,应当 在五日内 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 明,并及时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所 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 管部门。   第十三条 鼓励和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 居(村)民委员会 成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 期召开 会议, 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前,应当公开 征求业主意见, 告知物业所 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并 听取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 理区域实施 既有住宅 楼加装电梯、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等事项, 组织相关业主依法决定, 出具证明性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 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所 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组织相关业主依法决定, 出具证明性材料。物业服务人应当 配合业主或者其委 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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