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和利用,传承红色 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 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 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 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 址、遗迹、场所和实物。主 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的旧址或者遗址 ;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 居、活动地、墓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 场 所; (四)重要著作、手稿、文电 、图书、声像 、证件等文献 和档案资料。 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依法管理、科学利用、传承弘扬 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联 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 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 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文物、民政、退役军人事 务、档案等部门(以下统称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 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具 体管理工作: (一)文物部门 负责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 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 负责除烈士纪念设施以 外未列入革命文物 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 作; (四)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 设、公安、民族 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消 防等有关部门以及党史方 志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捐资、捐赠、志愿服务和技 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 遗存,有 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遗存的行 为。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 组织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以及党史方 志等有关 单位开展红色文化遗 存调查,建立红色 文化遗存调查档案和 数据库,并报省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 理部门 备案。 单位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和 公布的红色文化遗存 信息的, 县级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 组织调查。 第十条 红色文化遗存实行认定制度 ,按照下 列规定进行 认定和 公布: (一)设区的 市范围内的红色文化遗存 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红色文化遗存 管理部门认定和 公布; (二)跨设区的 市的红色文化遗存 由省人民政府红色文化 遗存管理部门认定和 公布。 第十一条 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等有关 单位调查后拟申 请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在红色文化遗存 所在地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 等有关 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 异议不成 立的,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 面形式告知异议人, 并 说明理由;认为 异议成立的, 不予申请。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向相 应的红色文化遗存管 理部门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类型、详细地点或者来 源、保护责 任人; (二)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中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 报的材料。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 理部门 收到认定申请后进行审核,对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 求申请人 补正;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评审通过的,认定 为红色文化遗存,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 名录,并向社 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 名录实行动 态调整。对已 列入名录的红色文 化遗存, 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原认定部门 同意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对 名录进行调 整并适时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负责设置烈士纪 念设施的保护 标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负责设置除烈士纪念 设施以 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标志。 保护标志内容包括名称、史实 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 等。保护 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 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 编制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 并予以批准后实施。经 批准 的保护规划中涉及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 范围等空间保护 利用要 求的,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规划建设以 不可移动红色 文化遗存为核心内 容的红色文化 公园。 第十七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属于国有的, 由使用权 人承担保护责 任;属于非国有的, 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 保护责 任。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 权人和使用权人不明 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 任人。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 文物、民政、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 应当与所管辖的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 任人签订遗存 保护协议。协议应当 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 措施、维护修缮 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 任人依法 获得指导、帮助、资 助、培 训的权利等内 容。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 任人应当 履行下 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保 养、维护和必要修缮,保持遗存整洁; (二) 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 现危 害遗存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 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红色文化遗 存管理部门报告; (三)保 持遗存原 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 (四) 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存 进行日常 检查、宣传教育、保 护利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保护管理责 任。 保护责 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在不改变外观、主体结构及其 附属设施的前提 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 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进行 局部修缮,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 申请资 助。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 重大公 共利益需要进行异地保护的,建设 单位应当制定 迁移异地保护 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 见。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 程 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 存的规 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 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 范围内,禁止从事下 列行 为: (一) 生产、存 储或者经 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建设影响遗存 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安装影响遗存 安全的设施设 备;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 他方式故意损坏遗存;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 标志及其他保护设 施; (六) 开展与遗存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 营或者娱乐活 动; (七)其他影响、 危害、破坏遗存环境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 博物馆、纪念 馆、档案馆等 收藏、研究机构, 可以对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 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 公平、自愿的原则。 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 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 收藏、保管制度, 完善收藏、保管条件。 对可移动红色文化遗 存做好预防性保护和 数字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 存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 收藏、研究机构。 受赠单位或者 借用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 出借人的意 愿,对捐赠物或者 出 借物妥善收藏、保管。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五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传承利用应当 坚持以社会主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2-11-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2-11-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2-11-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2-11-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4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