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
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产业高质量发
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
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
发展新路子,提升和强化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
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延伸煤
炭产业链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推动自治区能源经济
高质量发展。
1第四条 煤炭开发利用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坚持
科学规划、 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 保障供应,安全高效、 综合
利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监督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
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财
政、 应急管理、 科学技术、 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 经营、 清洁高效利
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
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和
2组织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
矿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煤炭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区煤炭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
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开发时序、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开发布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包括矿区边界、 井(矿)田划 分、 建设规 模、
配套设施等。
煤炭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定 期组织评估,适时
修编调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 与矿产资源规划相 互衔接。
第九条 煤炭发展规划、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 符合“三区三
线”、“三线一单”、 草原林地等用 途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在管 控
区域内布局煤炭开发。
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内草原区规划煤炭开发项目。
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 红线外草原区规划建设新的煤炭开发项
目、扩大露天开采区域,确有 特殊需要的,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
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审批。
具备井工开采条 件的矿区, 严格控制露天开采煤炭。
支持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煤炭资源 纳入矿产资源规划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与邻近煤矿统 一开采。
3第十条 煤炭矿业 权出让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 矿产资源规
划、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等。 除国家规定的协议 出让情形外,煤炭矿
业权应当通过 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发展 需要情况,建立动 力煤、
化工原 料用煤等煤炭矿业 权分类出让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煤炭发展规划、 煤炭矿区总
体规划和煤炭产业政 策,开工 前应当取得项目批复、 采矿 许可、 建
设用地、 初步设计、 安全设施设 计、 环境 影响评价、 节能 评估、 水土
保持方案等文件。
严禁煤矿建设项目 未批准先建设。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应当 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煤矿应当 按照绿色矿 山标准进行规划、设 计、
建设和 运营管理 ;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 造,限期达到绿
色矿山建设标准。 达到标准的煤矿 按照相关规定 纳入绿色矿 山名
录。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十四条 煤矿 投入生产前应当通过 竣工验收。 开采煤炭资源
4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 程规范, 遵守合理的开采 顺序,达到规定的
煤炭资源 回采率。
鼓励采用保水开采、 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 支持开采边
角残煤、极薄煤。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 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 得超越批准
的开采范围 越界、越层开采;不得以灭火工程为名,盗采煤炭资
源。
第十五条 自治区 鼓励在煤炭生产、经营、管理中推 广应用先
进技术和 装备,推动 智能化技术 与煤炭产业 融合发展,提升煤矿
智能化水平。
新建煤矿应当 按照智能化煤矿标准进行设 计、建设 ;已建成
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 造,限期达到智能化煤矿标准。
第十六条 煤矿 企业应当优化生产 系统,提升煤炭供应保障
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应急 储备产能管理,健全完 善
相关制 度规范。
第十七条 煤矿 企业、煤炭用 户应当落实煤炭 储备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及 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煤矿
5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 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
练。
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炭管理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组织、
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 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管理信息化、 智
能化建设,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 台建设, 将气象、 水行政、 自
然资源、 煤炭管理、 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煤矿 企业纳入信息共 享平
台,建立安全生产 预警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煤矿 企业应当 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监督 考核和激励机制。实行 多层级管理的,应当 明
确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 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 一。
第二十二条 煤矿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 智
能化建设, 构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安全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取消夜班生产作业。
第二十三条 煤矿 企业应当 遵守国家职业 病防治有关规定,
做好尘肺病等职业 病的防治工作,为职工提供职业 病防治、保障
安全生产 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工作场 所进行职业 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生产经营 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
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对从事、 接触职业
6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 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 电力、 通
信、 水源、 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 得扰乱煤矿 企业的生产 秩序和
工作秩序。
第四章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 鼓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炭和煤
电、煤化工 一体化发展,提高煤炭 就地转化 率和精深加工度,延
伸产业链条。 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重点,高质量发展煤化工、 氯
碱化工、 精细化工、煤基新 材料、氢能源等产业。
鼓励煤化工 企业实施技术 攻关和示范,发展煤基 特种燃料、
煤基生 物可降解材料等;煤焦化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发展 精细
化产品。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 与封存的技术
研发、全 流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循环发展体 系建
设,鼓励煤化工项目向工业 园区集中。 工业 园区应当统筹用水、 能
耗等要素发展煤基产业, 按照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支持项目建
7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 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
研究与应用,开展基 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培养专业技术
人才。
鼓励企业加大 研究开发投入力度,联合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
在以下领域开展基 础研究、科技 创新,推动先进技术和产 品的示
范与应用、推 广,促进产业化发展 :
(一)煤炭高效 燃烧发电、 新型煤化工、 洁 净燃煤、 生 物固碳
和化学 固碳;
(二)煤共 伴生资源、 煤 矸石、 煤层气(煤矿 瓦斯)、 煤 泥、 矿
井(坑)水、 疏干水等利用 ;
(三) 粉煤灰利用、 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
(四)煤矿自动化、 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 造等;
(五)煤矿重大 灾害防治以及煤炭绿色开采、矿区生态环境
保护等。
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
规定的 研究开发项目和产业发展 列入科技发展规划, 并安排财政
性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电力、化工、建 材等重点用煤 企业应当在有利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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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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