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年11
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科学
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发
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作用 ,普及科学技术 ,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 ,推动创新型内蒙古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等法律、 法规 ,结
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 ,是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
和纽带,是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
展的重要力量。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自治区、盟市、旗县 (市、区)科
学技术协会。
1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范围内,依
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科协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协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
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人才强国战略、 创新驱动战
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
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
务、 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
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
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自觉
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第五条 自治区、 盟市、 旗县 (市、 区)依法建立科协及其独立办
事机构。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医院、 企业、 园区
和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 (街道)、 嘎查村(社区)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
科协基层组织。
第六条 各级科协由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
技术及其相关科学学会、 研究会、 协会(以下通称学会)和下一级
科协及科协基层组织组 成。
第七条 科协委员会由 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2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科协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
例的基层一 线、少数民族和女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旗县级以 上科协的 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经同级科协代
表大会 讨论通过, 并报上一级科协备 案。
科协所 属科技团体的 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由该科技团体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 并经同级科协 审查同意,再向社
团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专职从事学会、 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 享受其所在
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 待遇。
兼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 单位享
有本单位人员同等的职务 晋升、 职称 评定、 工资 福利、 社会保 险等
待遇。 其从事学会、 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实 绩应当视为本职工作业
绩。
第十条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
(协会)是基层群众自 愿组成的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群众组织 ,旗县
(市、区)科协应当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科协 应当团结和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 ,积极举
荐优秀科技人才,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提 供服务,助力科学技术工作
者成长成才。 科协 应当及时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 意见和诉
求,依法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第十二条 科协 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 商,科学决策,民主
监督,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 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 科协 有责任向人民政府提 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
经济建设的 咨询意见和建议。
科协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 参与重大建设
项目的科学 论证、技术 咨询和攻关活动。
科协接受国家机关 或者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 或者推荐科学
家、 技术 专家和学者 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 项目评估、成果鉴定、
自然灾害损失鉴定、 技术 标准制定、 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评定等事务。
第十四条 科协及学会 应当积极发挥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重
要作用,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加强学术 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
进学科发展。
科协依法开展 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 交流,发展 与国
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 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科协 应当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 军的作用,开展
经常性、群众 性、社会 性科技工作,普及科学 知识。
科协应当在农村牧区传播先进适用技术, 培养农牧民专业人
才,提 升农牧民科学素质, 助力乡村 振兴。
科协应当协同学校及 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 适合其特 点的
科学技术活动,提高 青少年的科学素质, 培养后备科学技术人才 。
4科协应当开展 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科协 应当促进所 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充分发挥企
业、 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园区等科协基层组织的作用 ,推动科技经
济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科协 应当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协工作中
做出重大成绩和显著业绩的组织和 个人。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协及其
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
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科协基层组织 或者学会开展
活动。
第十九条 科协的经 费来源:
(一)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拨给的行政 费、 事业 费、 基本建设
费和学术 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 专项经费;
(二)团体会员 交纳的会费;
(三)国内组织 或者个人的资 助;
(四)国外友好人士或者团体的 捐赠;
(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 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科协的经 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科协
应当依法建立经 费收支、财产管理和资 助捐赠等专项财务制度,接
5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科协的行政、 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经 费单独列入同
级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 对科普的 投入应当逐年增加。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相 应的工作协 调
机制和经 费保障机制,把科协的基本建设以及科技 馆、青少年科
技活动中 心等科普基 础设施建设 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逐步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等 纳入年度工
作部署,统筹解决科协发展中的 突出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 身优势,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协依照 有关规定建
立学术 交流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 专项资金和奖励专项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 对科学技术 类、 科普 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
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科协的资产、 经 费和各级人民政府 对科协事业 投
入的不动产,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
所属企业、事业 单位的隶属关系不 得随意改变。
违反本条前 款规定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对其直接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67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2-11-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4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