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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1日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 第四章 其他市容容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卫生、文明的 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市容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建(构)筑物、城市道 路和公共场所、停车场地、商铺和经营场所、广告设施、 施工场地、公园绿地广场容貌管理等。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 、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城市市容建设管理 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 容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管 理日常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通信、卫生健康、 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等维修和管 护工作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 对维修和管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广告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 (四)临街商铺与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 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由建设 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受委托的物 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 小区,由街 道办事处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 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对损害 、 破坏城市市容设施的,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结构损坏、颜色脱落 、 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的,应当及时 处理。 第十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 安装空调室外机、 排气扇(管)、 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能热水器 等设施,应当规 范设置、 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依附城市临街建筑物设置 各类管线、油烟管道,一 般应当避开建筑物 正面或者 主干道一侧,并保持 其外观整洁、 安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搭乱建、擅自改建、扩建或者 以破墙开 店等 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 (二)在临街 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 堆放、 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 品; (三)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以及树木上张贴、 涂写、刻画。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 标识标线、路缘石、窨井盖、 无障碍设施、 隔离栅栏、防护栏等破损、 缺失、污秽的,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 复、更换、清洗。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路面受损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 组织修 复。 第十五条 交通、电 力、通讯、邮政、 消防、环卫、生 活服务、文 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破损、 锈蚀、脱落、 移位的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 在道路 上设置的 各类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 属设施破损、 移位、坠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市政 灯光照明设施 污损、残缺、故障的,管 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 复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 积水和降雪、结冰影响通行安全 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清除。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 (二)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和 清 洗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 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 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 吊挂搭放物 品。 第四章 其他市容容貌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城市总 体规 划,编制城市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 部门应当 依法施划停车 泊位,停车 泊位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人行道、 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城市管理 规定。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 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 泊位。 第二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集贸市场、经营 性流动 摊点或者在公共场所 摆摊设点从事经营 性活动的,应当 符 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从事经营 性餐饮、车辆清洗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经营 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油污等污染物排入路面。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与 标识、牌匾的设置 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其使用的文 字、商标、图案应当 符合规范。不得利用交通 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行道 树设 置商业广告设施;不 得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 空间、超出 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 幕墙或者窗 户等设置商业广 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破损、 陈旧、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 及时维修、 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内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 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包 扎、覆 盖、密闭,不得在运输途中遗撒、泄漏。 第二十四条 施工 产生的建筑 垃圾应当定 点堆放,及 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地 点倾倒,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驶出工地不 得带泥污行驶。 建设工 程竣工后,应当及时 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 复施工中损坏 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应当 保持整洁美观, 树木、草坪、绿篱等缺损、枯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 补植、更换或者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 已有处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 依据职权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以罚款: (一)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 安装空调 室外机、排气扇(管)、 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 能热水器等设施不 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处 以二十元至二 百元的罚款;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 堆放、 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物 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以及树木上张贴、 涂写、刻画的,处 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 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容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开发区等 市容 管理,参照本条例 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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