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牡丹
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牡丹江市餐厨废
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
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
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
以外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
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
1弃食用油脂、废弃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置以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
集中处置。
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具体区域由市
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领
导,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保障餐厨
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给予补贴 。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
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
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饮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依法投放、
交付餐厨废弃物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餐厨废
2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明确约定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
弃物的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
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
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 好、密闭,不得
将餐厨废弃物 裸露存放。
(二)不得将 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
专用收集容器内。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 排入湖泊、河道、公共 排水
设施、公共 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 垃圾收集设 施中。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企
业收运、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统一收运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应收 尽收;与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餐厨废弃物
收运协议,约定收运 时间等事项,并于协议签订 后三十日
内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3(二)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
经营者提供全 密闭的专用收集容器 ;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
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为专用运 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
确保准确运行 ;安装计量器具,对 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
称重计量。
(四)使用专用运 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在
运输过程中不得 遗撒、丢弃,保持运 输车辆的整洁和收运
过程的卫生 ;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
弃物处置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
设施、设备,并定 期维护,保 证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按
照规定处理处置过 程中产生的污水、废 气、废渣、粉尘等,
防止污染环境。
(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自行集中处置 。
(四)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 重计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4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建 立餐厨废
弃物管理工作 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
弃物管理应 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在发生 或者可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 时通报可能
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不得 擅自停业、
歇业。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 擅自停业、歇业的,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 履行
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 益和安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施临时接管。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
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 度,加强对餐厨
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 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检查,开
展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宣传,督促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 执行收
5运协议。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的交付实行 联单管理。产生餐
厨废弃物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 、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在交付餐厨废弃物 时对其种类、
数量等相互签字确认。餐厨废弃物交付 联单由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投 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公开举
报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 查处。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 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 必要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 妨碍监督
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对
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器具和 承载工具予以扣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
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已经有行政处 罚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
6未向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提
供专用收集容器,未在规定 时限内收运餐厨废弃物,未保
持专用运 输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准确运行, 或者未对
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 重计量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 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 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国家
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 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法律法规 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2022-11-0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4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