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97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1月30
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等四件
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任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宪法、 法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 免职、 撤职、 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
过人选、接受辞职等人事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 1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信念坚定、 为
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人用人,严格
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
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专门委
员会成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
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 区长提名,决
定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五)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
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
(六)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本级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七)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
— 2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任免厦门海事法院院
长;根据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 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
下列代理职务: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
时,根据主任会议建议,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
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 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
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
长、 区长的职务;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 副区长的,可以根据主
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 副区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
区长的职务。
(三)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
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
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
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
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
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
— 3 —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
的职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由有关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
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
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
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提出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人大常委
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辞职,应当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或者撤 换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大常
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 区长或者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 副
区长的职务。
(三)根据市长、 区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
销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
案,决定撤销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五)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
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
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
请,决定撤 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撤 换人民法院院长,应当报请
— 4 —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
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
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厦
门海事法院院长的职务;根据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 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撤 换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大常委会按照 省人大常委
会的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 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 述职务, 必须辞
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专门委员会成员一 般不得担任本级国 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 得
从事诉讼代理或者 辩护业务。
第十一条 凡不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
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 相应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
应当书 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 并由提名人机关报 送以下
材料:
(一)提请任命案的,应当 写明拟任命人员的 基本情况、 简
历、德才表现、 任职理由等 内容;拟任职单位为新 设立机构的,
— 5 —应当附批准机关的 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应当附区人民代表
大会选 举结果的报告。
(二)提请免职案的,应当 写明拟免职人员的 基本情况、 免
职理由等 内容;辞职的 需附个人辞职 申请;机构 更名、 合 并或者
撤销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 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应当附区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 果报
告,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的 罢免决定及表决结 果报告。
(三)提请撤职案的,应当 写明拟撤职对象的基本情况、 撤
职理由等 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提请撤 换的,应当 写明拟撤换对象的基本情况、 撤 换
理由等 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 换的,应当附区人
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 果报告。
第十三条 提请任免案及其 材料应当在人大常委会 举行会议
的十五日 前,送达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室)。 个别特 殊情况不能
按时报 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 说明,经主任会议 同
意后,可以列 入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 对任免案 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 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 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
人机关应当及时报 送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可以会 同有关专
门委员会、 工作机构到其 所在单位或者 相关部门了 解情况、 听取
意见;审查结 果向主任会议报 告。
第十五条 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议。 主任会议 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 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应
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 求到会或者书 面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当 参加宪法和法律 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在人大
常委会会议 对该项任命案 进行表决 前宣布。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可以 采用全体会议 与
分组会议 相结合的 方式。 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 托的副职应当
— 6 —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 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由主任
会议提名的,应当 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 说明。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 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 与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 见面。
审议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工作机构
主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副市
法律法规 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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