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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2022 年6月27 日 海 东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22年9月28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三 章 运 营 与管 理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1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的 规 划 、建 设 与 管 理 , 集 约 利 用 城 市 土 地 和 优 化 地 下 空 间 , 保 障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安 全 运 行 , 提 高城 市综 合 承 载 能 力,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市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的 规 划 、 建 设 、 运 营 、 维 护 以 及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所 称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 以 下 简 称 管 廊 ) , 是 指 建 于 城 市 地 下 空 间用 于容 纳 两 类 及 以 上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的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属 于 城 市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 本 条 例 所 称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 以 下 简 称 管 线 ) , 是 指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范 围 内 2为 满 足 生 活 、 生 产 需 要 的 给 水 、 排 水 、 燃 气 、 热 力 、 电 力 、 通 信 、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等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管 线 。 本 条 例 所 称 附 属 设 施 , 包 括 用 于 维 护 管 廊 正 常 运 行 的 消 防 、 排 水 、 通 风 、 照 明 、 供 电 、 通 信 、 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等 设 施。 第 四 条 管 廊建 设 与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政 府 主 导 、 科 学 规 划 、 市 场参 与 、有 偿 使 用 、安全 运 营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 统 筹 协 调 管 廊规 划 、 建 设 和 管 理相 关 工 作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市 管 廊 工 作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管 廊 规 划 、 建 设 、运 营和 档 案 信 息的 管 理 监 督 , 并 对 运 营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考 核 。 已 3建 成 管 廊 的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 协 助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本 辖 区 内 管 廊 管 理 相 关 职 责 。 发 展 和 改 革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财 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 生 态 环 境 、 交 通 运 输 、 水 务 、 文 体 旅 游 广 电 、 应 急 管 理、 城 市 管理、 人 民 防 空等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管 廊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第 六 条 管 廊建 设 采 用 政 府 投 资 、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投 资 、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 政 府 补 贴 等 模 式。 鼓 励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管 廊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维 护 。 鼓 励管 线单 位、 管 理 单 位参 与 管 廊 投 资 建 设 、 运 营 和 管 理 。 第 七 条 鼓 励和 支 持管 廊科 技 创 新 和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推广 应 用 , 推 进管 廊 管 理数 字化 、智 能 化 。 第 八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有 权 对 损 毁、 侵 占管 廊 及 管 线 的 行 为 进 行 制 止 和 举 报 投诉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举报 投诉 受理 和处 理 制度 。 4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九 条 市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发 展 和 改 革、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根 据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的 要 求 , 编 制 管 廊 专 项规 划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 编 制 管 廊 专 项规 划 应 当 征 求 管 线单 位、 管 廊 运 营 单 位及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并向 社 会 公 示 。 经 批 准 的 管 廊 专 项 规 划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确 需 变 更的 , 应 当 依 法 按 程 序 报 批 。 第 十 条 管 廊 专 5项 规 划 应 当 与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 道 路 交 通 、 城 市 6排 水 防 涝 、 文 物 保 护 、 人 民 防 空 等 专 项 规 划 相 衔 接 7, 合 理 确 定 管 廊 建 设 布 局 、 管 线种 类 、断 面 形 式、 平 面 位 置、 竖 向控 制 以 及 建 设 规 模 和 时 序,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发 展 和 安 全 。 第 十 一 条 管 廊 工 程 设 计 应 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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